夏淑云诉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

夏淑云诉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骨碎补总黄酮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6 
【案件字号】(2020)湘09行终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斌傅爱军刘文煜 
【审理法官】吴斌傅爱军刘文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夏淑云;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夏淑云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夏淑云 
【当事人-公司】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某某仁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H无穷控制LMI某某仁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某某仁 
【代理律所】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名师兵法
【原告】夏淑云 
【被告】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被上诉人鱼形山街道办作出《关于夏中强信访问题的答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关联性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被上诉人鱼形山街道办作出《关于夏中强信访问题的答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针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或者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信访终结决定,与诉讼途径是排斥的。本案中,上诉人夏淑云的法定代理人夏中强向东部新
区管委会下属社会事务局反映情况,由东部新区管委会组织被上诉人鱼形山街道办和相关部门联合接访,鱼形山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就夏中强反映的问题作出了答复,该答复属于信访处理意见,也即上诉人夏淑云的信访事项已经纳入《信访条例》的调整范围。据此,上诉人夏淑云若对《关于对夏中强信访问题的答复》不服,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救济途径寻求救济,该答复不属于《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要求追加益阳市赫山区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鱼形山街道宝林冲社区为被上诉人以及调取益阳市赫山区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工程协议和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22日会议记录、录音录像音像资料等证据的主张,因本案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未进入实体审查阶段,故本院不予准许。关于上诉人夏淑云提出一审法院未开庭迳行作出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一审法院经过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夏淑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薛璐全套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1:15:56 
【一审法院查明】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认定,1997年4月17日,夏淑云经政府批准,在老屋宅基地兴建四底三层楼房一幢。2017年,S324宁乡某桥至桃江某田(二期)公路改建工程决定动工兴建,征收了夏淑云房屋前水泥坪和涵管、水渠、暗水渠等设施,夏淑云领取了八万元补偿款,但因修路引起其出行不便、住房渍水、无处停车,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夏淑云之弟夏中强曾多次到政府机关部门上访。2019年9月20日,鱼形山街道办下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夏中强信访问题的答复》,答复称:一、经东部新区行政执法局与赫山公路局对接,赫山公路局和宝林冲社区达成协议,由公路局拨付资金,委托宝林冲社区施工,用于解决宝林冲社区圩场因S324道路拓宽导致的遗留问题,其中包括你提出的修建码头、停车坪的问题,解决排水不畅、设立护栏、警示标志问题。二、由赫山公路局提供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派技术人员指导宝林冲社区施工。三、至于你在上访材料中提出因阻工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的问题,你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此案已终结,按照相关规定,信访部门以法院判决的结果为准。夏淑云因
上述答复未落实,诉至法院。另查明,夏淑云系智力二级残疾人,与其弟夏中强、弟媳蔡春芳签有扶养协议,二人系夏淑云监护人。夏淑云在审理过程中书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之后,又书面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要求追加建设施工单位和宝林冲社区为本案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夏淑云因相关部门修建公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而上访,其请求属于民事维权的范畴,鱼形山街道办针对夏淑云的上访作出了答复,其行为亦是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并答复的行为。夏淑云因答复未落实,而提起行政诉讼,按照上述规定,显然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夏淑云如通过信访未解决争议,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故夏淑云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夏淑云要求按普通程序审理,以及追加被告的请求,因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其请求无实际意义,不予支持。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故裁定:驳回原告夏淑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夏淑云。 
wap模拟器【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夏淑云不服一审裁定,上诉提出:一审法院不经开庭审理,武断裁定驳回起诉,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2行初56号行政裁定;2、依法追加益阳市赫山区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鱼形山街道宝林冲社区为被上诉人;3、请求法院依法调取益阳市赫山区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工程协议和湖南长株潭城市两型社会示范区益阳东部新区(以下简称东部新区管委会)2019年8月22日会议记录、录音录像音像资料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是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被告;4、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5、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上诉人夏淑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夏淑云诉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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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湘09行终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淑云。
     法定代理人夏中强。
     法定代理人蔡春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办事处(原益阳市赫山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万巍,该办事处主任。
     出庭负责人陈颖,该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某某仁,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淑云诉被上诉人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鱼形山街道办)
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湘0922行初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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