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4.08
【字 号】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2019年1月15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3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1月15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组织
裳凤蝶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自动化仪表及系统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的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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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友善、公平公开、有偿服务的原则。
  倡导绿智慧管理理念,推进“智慧安防小区”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指导监督的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制度和示范文本,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和回复制度,依法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和选举业主组织,协助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律制度,调处物业管理纠纷,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七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业主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给予业务指导。
  筹备组由业主和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的人员担任。
  筹备组一般由五至十三名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业主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参加筹备组的业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业主不得成为筹备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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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业主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房屋以及建筑面积清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和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清单等筹备业主大会会议必要的资料。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已经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筹备组成立后三个月内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滴答文学网  (一)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草案;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元且总额不少于五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将筹备经费存入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以竞争性方式选择产生的银行账户。
  筹备组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筹备经费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予以公示。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对未经公示的议题进行表决。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组织召开。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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