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
巷道∙【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7.29
【字 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6号
【施行日期】2021.08.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6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1江苏数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欲望与智慧第一章 总则
曼哈顿灰姑娘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大过天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区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市或区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房屋管理、规划资源、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监督机制,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营造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和方法。
  闽江学院爱恩实达学院第十条 对在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十一条 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道路运输、堆场作业、露天仓库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固体废物;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等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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