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读书笔记

●民事 Civil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
星天牛●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关系
●涉外构成
●主体涉外
●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有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
—非本国人员
●客体涉外
●该民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者是需要在外国履行的行为
●履行涉外
●民事关系产生发展涉外,事实发生涉外
●涉外注意
●“外国”指外域,包含国际和区际—港澳台
●包括一般性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还包括商事关系
法律冲突(管辖权问题),具有可选性
●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作用有限)
●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
●指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
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仅规定管辖问题
●直接调整
●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涉外
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问题
●范围与定义(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本体或核心)
●法系观点
●英美法系: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法律选择)、判决承认与执行
●大陆法系:国籍规范、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范、外国法
院判决承认和执行
●我国韩德培“机翼论”:内涵(机身)为冲突法及统一实体法,外延(机翼)为外国人国籍及
法律适用处理和纠纷解决时的国际民事诉讼和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裁判和仲裁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规范范围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权益才可能产生法律问题
●二、冲突规范
●规定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称为适用规范或选择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与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
●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诉讼规范主要包括: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
范等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对于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
险以及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
●私法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为手段,以解决法律冲
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部门法。
●渊源及基本原则
●渊源
●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存在及表现的形式——双重性:国内法、国际法)
●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判例)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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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主权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
●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蕲蛇酶●历史演进
●16世纪时期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人法、物法、行为法)
●首次提出了在不同地区相互冲突的法律之间进行法律选择的方法,标志着国际私法的诞生
●法国法则区别说—杜摩林和达让特莱
●杜摩林提出的意思自治成为了后世合同及其他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萌芽
●达让特莱与前者对立,主张将领域内的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法的控制之下,
极力推崇具有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
●荷兰法则区别说—胡伯“国际礼让说”—英美法系国际私法理论来源
●每一个主权国家都必然享有排斥外国法的权利,但出于涉外民事交往的需要,只要不违背
本国的主权和民族利益,基于国际礼让,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1689年《论罗马法与现行法》提出“胡伯三原则”
●一国法律在其主权领域有绝对效力而域外无效
●领域内所有人不论长短居住都受其约束
●无损本国利益前提下可保持外国法律效力
●19世纪时期
●德国—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
●认为存在一个“相互交往的由国家所形成的国际社会”
●以本座区分法律人、物、债、行为、程序
●意大利—孟西尼“本国法说”
●核心三原则:1、国籍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3、公共秩序原则(主权原则)
●美国—斯托雷“属地法说”
●主权原则
●平等原则
●基于以上两个原则,得出第三个原则,即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在另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完全
取决于另一个国家法律上明示或默示的同意
●英国—戴西“既得权说”
●核心内容为:法官的任务是执行自己所属国家的法律,不能去适用外国法律,外国法律在
内国不具有任何效力。但是,应当承认当事人在外国根据当地法律所合法取得的权利,这
种既得权是一种事实,必须予以尊重
●20世纪之后
●库克“本地法说”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摒弃冲突规范)
●卡弗斯“结果选择说
●拉贝尔“比较法说”
●弗朗西斯卡基斯“直接适用的法”
●冲突规范
●概念
●法理: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由此所产生的矛盾现象
●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applicable law)的各种规范
●范围
●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
●系属
●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问题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人的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这条冲突规范。“人的行为能力”是范围,“依其本国法”是系
属,“国籍”是连接点(焦点),“本国法”是准据法
●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
●三形式: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明确指出适用外国法、明确指出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多边冲突规范
●规定一个抽象的、待推定的连结点,只有根据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客观事实将连结点明确
化以后,才能确定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
●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这种规范要求同时适用两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即系属中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
●选择性冲突规范
●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法律来处理某一
涉外民事关系
●系属公式及连结点
北纬31度录像带●系属公式
●定义
●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固定下来,形成用于解决某些类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
一般规则
●内容
●属人法(lex personalis)
●当事人国籍住所长居地(自然人)
●法人登记注册地(法人)
●行为地法(lex lociactus)
●行为发生地(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缔结地法、侵权行为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或lex situse)
●争议物产所在地
●法院地法(lex fori)e
●案件审理地法律
●旗国法(the law of the flag)
●航海航空器悬挂旗帜国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 Principle of autonomy)
述职报告格式
●最密切联系地法( The law of the place most closely linked with case)
●案件涉及最密切国法律
●连结点
●定义
●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实质联系或隶属的关系
●分类
●主观和客观
●住所国籍因营业室...
●意思自治最密切关系
●静态和动态
●不动产过去事件.....(不能改变)
●国籍住所...(可变动)
●单纯事实和法律概念
●选择
●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规定复数连结点,以增加可选性
●采用分割方法,对法律关系的分类进行细化处理
●冲突
票据法
●只有对某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必须依其国籍国的相关国籍法规定进行识别外,其他所有
连结点究在何处,原则上都是依法院地法的概念来加以判定的。
●准据法
●定义
●冲突规范所指引的、用以确定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包括国家实体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约定可为准据法的法律规范
●特点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52: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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