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焱我国属人法的历史发展及最新立法规定之浅析双重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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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4期螺杆式启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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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属人法连接点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发生冲突的来源,本文首先解析属人法连接点的整个历史发展进程,其次阐述我国属人法连接点的历史发展进程,最后在对相关概念进行对比后给出“经常居所地”这一属人法连接点的定义,并简要分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采用“经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连接点的原因。 关键词:属人法;国籍国;住所地;惯常居所地;经常居所地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3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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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人法的历史发展及我国属人法连接点选择的历史发展
(一)属人法连接点的历史发展地球物理学进展
属人法是指确定民事关系主体合法性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律适用问题,分为住所地法和国籍国法。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最早采用住所地作为属人法连接点的是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受法则区别说的影响,属人法大都采用住所地法,直到十九世纪初期为止,住所仍被普遍地看作是属人法。在十九世纪后半叶,得到孟西尼的国籍主义的促进,在其影响下,欧洲大陆从住所转到国籍,国籍原则在欧洲大陆逐渐取代了住所原则。但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迅猛发展和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的加快,两大法系在属人法上的分歧有殊途同归的倾向,这一倾向的主要标志是住所地的地位得到提高。为解决住所地法与国籍国法的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55年6月15日签订《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公约提出一个创新的连接点即惯常居所地,公约还规定“本公约所称住所地者,除他人之住所或以公共团体之住所地为住所者外,即为惯常居所地。”公约虽然统一了住所地的含义,但并未明确惯常居所地的含义,公约制定者不作统一解释的目的在避免使这个概念受到可能产生僵化、且在不同法律体系之间产生歧义的技术性原则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