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看着都烦,何况是背诵呢··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
1、产生的时间:13-14世纪
2、代表人物:巴特鲁斯
3、背景:a.经济:各城邦之间商业交往频繁。
          b.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法则。
          c.冲突: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罗马法没有给予回答。
          d.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4、核心内容:
(1)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即法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入手
(2)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
(3)对城邦的法则进行分类:人法、物法、混合法。人法是属人的,适用于本城邦的属民,具有域外效力;物法是属地的,只适用于城邦内的物,具有属地效力;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5、评价
意义:
a.抓住了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b.创立的一些冲突规则流传至今。
c.奠定国际私法的基础,巴托鲁斯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缺陷:
    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长子继承不动产”,“不动产归长子继承”)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受人以柄。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时间:16世纪
2、代表人物:杜摩兰  达让特来
3、背景:
  经济: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出身: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4、主要内容:
(1)杜氏:
a.首创契约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b.赞成人法、物法的划分,但主张扩大“人法”的范围
(2)达氏:
    法律大都是物法,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混合法”也属于物法。主张扩大物法的范围。
5、评价:
    杜摩兰首创的“意思自治”理论现已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并有向其他领域扩展之势。他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学上的一大天才”。
  达让特莱坚持法院适用外国法是一种例外,回归属地主义,从整个历史发展来看是后退。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the Doctrine of International Comity)
“对于主权国家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意大利学者没有深思过这一问题,他们认为,这是罗
马法的自然要求与结果;法国学者也没有深思过这个问题,因为对他们来说,适用外国法是实体规则固有的适用范围的结果。”
给国际礼让说留下了发展的空间
1、时间:17世纪,国家主权的概念提出
2、代表人物:伏特      胡伯
3、背景:
  (1)政治:1648年摆脱西班牙统治独立
  (2)经济:海上贸易发达,成为欧洲经济中心
  (3)理论:法国的博丹和荷兰的格劳秀斯提出“国家主权”概念
矛盾:既想维护主权,又希望在荷兰取得的权利得到他国的承认      既然每个国家及其法律在其领域内都有绝对的主权,为什么要放弃本国法而适用外国法?
提出了不同于意大利和法国法则区别说的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4、主要思想:
(1)法律约束境内臣民,没有域外效力。
(2)臣民是居住于境内的人,不管时间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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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权国家之所以适用外国法,是出于礼让(国际私法性质的原则)。
    胡伯三原则,即表明了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内国只是出于礼让和自身主权和利益的考虑才承认外国法的效力。
5、意义:
(1)回答了在国家主权之下,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2)包含既得权思想,启发了英美学派。
(3)礼让的标准模糊,导致司法的反复无常。
(四)既得权说
(the 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
1、时间:19世纪末(1896年《法律冲突论》)
2、人物:戴西(Dicey  1835-1922)
3、背景:
(1)17世纪末期,英国玛丽女王与荷兰执政者威廉结为夫妻,荷兰的法律思想自然而然的传入英国。
(2)英美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斯托里( Joseph  Story  1779-1845 ),于1834年推出名著“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冲突法评论》,将国际礼让说的合理内核传入英美。
4、内容:
      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承认或执行外国法,也不能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法官所承认或执行(保护)的是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
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实质:吸收了荷兰国际礼让说中的法律属地主义,但否认承认外国法是出于礼让,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既得权利。
5、评价
(1)影响英国司法实践,并成为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1934,比尔主持编纂)的理论基础。
(2)保护既得权利,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至今仍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目标。
(3)没有告知当案件与多国发生联系时,应承认与保护哪个权利。
(4)错误的将法律与权利割裂开来,引发批评。
(五)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时间:19世纪
2、代表人物:萨维尼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
3、背景:
(1)前七卷是对民商事法律关系实体问题的阐述。第八章顺理成章的考虑到如何为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法律。
(2)对法则区别说与既得权说的批判,领悟到没有必要陷入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的理论泥潭,而应探索“如何选法的问题”,即寻“本座”。
4、内容(教材p34)
    从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入手,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本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这个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律。
    如何寻“本座”? 法律关系是由一连串的法律事实构成的,其中最能体现某法律关系总体特征的法律事实可以被分离出来,它就是“本座”(连结点)。公路工程索赔
举例:
(1)身份关系    住所为一个人的归属    适用住所地法
(2)物权关系    人们要行使物权必然到物之所在地去,并自动服从该地的法律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债权关系    债本身是无形的,但它产生于有形的事实,这就是债的发生地与债的履行地。而发生地是偶然的,只有债的履行把不确定的事情变成确定的,当事人的所有期望指向此处,并“自愿服从”此处的法律      履行地法
(4)继承关系    在本源上也是一种身份关系,或者代表超越生命极限的意志的扩张    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
(5)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中产生的权利最类似个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适用住所地(丈夫的、父亲的、监护人的等)
(6)程序问题    法官只遵循自己的程序法    适用法院地法
5、评价:
(1)抛弃了从法律规则的性质来探讨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而代之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结束了法则区别说500年统治地位,是方法论上的根本变革。(国际私法上的哥白尼革命)
(2)通过寻本座(连结点)解决法律选择,使国际私法具有可操作性。为立法奠定基础。
(3)奠定了“最密切联系”理论的基础,被誉为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人。
(4)把复杂的法律关系简单化,确定一个本座,是僵化的。
(一)库克的“本地法”说(the Doctrine of Local Law)
1、时间:1942年《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       
2、主要思想:
(1)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与本国法相同或者相近),但只能是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是本地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3、意义:
1、仍然陷入解决国家主权与适用外国法这对矛盾的陷阱之中。主张法院只是把外国法纳入本国法来适用,实际上是自欺欺人。
2、很强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保守主义。
3、批驳了既得权说,为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破土而出铺平道路。(欲立先破)
(二)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
微波通信(Result Selecting Principles)
1、时间:1933年《法律选择问题评论》《法律选择过程批判》,1965年《法律选择程序》
2、主要思想:
(1)认为传统国际私法只进行单纯的“立法管辖权选择”,即只是在选择某个州或者某个国家的法域,选择的是地理空间 (space),而不关心所选择法律的内容和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认为法官应当分析案件事实,比较有关法律适用的结果,衡量这种结果是否公正,是否符合社会政策。提出”虚假冲突”与”真实冲突”的概念.
3、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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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1) 指出传统规则的僵化与盲目,追求结果公正。
  (2)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为法官进行法律选择提供了指导。
  缺陷:
  (1)何谓结果公正?没有统一的标准。
  (2)缺乏可操作性,为法官办案增加了难度。
(三)柯里的政府利益说
(the Doctrine of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1、时间:1963年《冲突法论文选集》
2、主要思想:极端抵制法律选择规则
—法律选择规则是法律世界的怪物,从不告诉我们结果将是什麽,只告诉我们到哪儿去寻结果。
—法律选择规则是空洞的没有血性的东西。
—没有法律选择规则,我们会更好。
3、背景:
(1)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运动——“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2)美国司法实践中的新判例——
4、内容 :
      (1)每一个法律都表达了内国社会、经济或管理的政策。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办法,就是考察蕴含在相关法律中的政策,进而分析哪个国家(州)的政策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时具有合理的利益(如果不适用,本国或本州的利益就无法实现)。
  (2)法律冲突分为真实冲突与虚假冲突。虚假冲突是指只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案件中具有利益,真实冲突是指有关国家的法律在案件中都有利益。
大容量存储器  (3)对于真实冲突,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地法存在利益时)或者那个有更大“政府利益”的国家(州)的法律。
5、评价:
(1)影响美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司法实践
(2)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很明显
(3)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缺乏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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