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某某二审某某判决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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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2022)**08民终**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创造性思维的作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住****。
上诉人**(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0881******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
台账管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项并改判**向**支付的违约金应以总货款633095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决**赔偿**损失11万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向**购买总货款为633095元,故在**未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的计算基数应为633095元。二、**始终没有按约定期限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也没有将收取的货款退还给**,违约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故违约金的计算期间应自违约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由于**的违约行为,导致**承包的工程被迫停工,因窝工支付工人工资11万元。
**、**辩称,**采购的货物都是按照**要求做的,从******开始供货,司机拉货都有**据,故**不存在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是向**(以下简称**)采购的,**提供了合格证明,一审已向法庭提交,故**的损失不存在。
片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付清剩余货款;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合同约定******交货,**于******陆续交货,由驾驶员签字送货至指定地点,**已签收。******,**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拒收
货物,造成**车辆放空费等合计59059元,故**不应支付违约金。二、**已依约提供了全部货物,**应当及时提货,并支付余下全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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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的陈述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交货日期分别为******和******,但**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未按约定时间向**提供货物,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的全部上诉请求。
**向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立即返还**货款316547.50元,并支付自******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判令**、**赔偿**损失31万元。3.诉讼费用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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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事实:******,**(甲方)与**(乙方)签订《**头母猪场项目钢结构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约定由**向**承建的**头母猪场项目钢结构工程提供檩**、拉杆、撑杆、玻璃丝绵,合同总金额为633095元,合同的履行期限自******至******。合同还对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交货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按约向**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316547.50元作为材料备料款。******,**与**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提供**头母猪场项目钢结构工程劳务,合同工期自******至******。******,**向**发出工程通知单,指出**承包的**头母猪养殖场钢结构项目存在钢结构材料缺少横梁等材料,严重
影响施工进度及后续施工,要求**于******前将后备舍钢结构材料如期到场,并且要求****前将施工计划上报项目部,若到期材料未到或未按计划完成工期任务,将按合同约定进行10000元/天的经济处罚。******,**向**发函要求解除合同,******,**法定代表人**签收该函件。******,**与**签订《**头母猪场项目钢结构工程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451700元,合同履行期限自******至******。**多次**协商返还货款未果,于******诉至**。
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主张**迟延交货的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头母猪场项目钢结构工程材料买卖合同》解除的事实是否成立。二、**主张的31万元损失是否有事实依据。三、**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与**签订的《**头母猪场项目钢结构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依约向**支付了316547.50元材料备料款。**收到材料款后却未能及时履行交货义务,导致**向**先后发出工程通知单,指出案涉项目存在钢结构材料缺少的问题。根据《**头母猪场项目钢结构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第10.2款“乙方未按照甲方供货计划通知要求的质量、数量供货,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且按日向甲方支付该批货物相应金额的
违约金,直至乙方补足。超过**乙方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向第三方采购,由此产生的费用及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自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之约定,**向**发函要求解除合同,经**法定代表人**签收,表明**已履行合同解除的告知义务,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材料买卖合同自******解除。**主张其履行了按约交货的义务,而**无故拒绝收货,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因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应当返还**预付材料款316547.50元。关于争议焦点二。**主张因**的延期交货行为,造成其31万元的经济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存在诸如20万元、停工工资11万元,合计31万元损失的事实,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双方签订的《**头母猪场项目钢结构工程材料买卖合同》**款之约定,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货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主张自******起开始计算违约金,至****合同解除之时,确定**逾期交货违约天数为20天。据此,**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6330.95元(316547.50元×0.1%×20天)。根据《**法》第六十三**规定,一人**的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系一人**,其法定代表人**不
阻垢剂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第一款、****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第一款,《****法》第六十三**,《**关于适用<****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材料款316547.50元。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6330.95元。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诉讼法》****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6元,减半收取计5033元,由**负担2439元,**、**共同负担2594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6:17: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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