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陈永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 ...

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陈永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胶南开发区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1 
【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7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文超许长峰曹燚森 
【审理法官】闫文超许长峰曹燚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陈永建;陈自愿 
【当事人】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陈永建陈自愿 
【当事人-个人】陈永建陈自愿 
【当事人-公司】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箭头卡环葛雷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葛雷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葛雷房青 
【代理律所】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陈永建;陈自愿 
【本院观点】首先,陈永建、陈自愿撤回对李建设、张略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准许并不违反程序规定。 
ugcam【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陈永建、陈自愿撤回对李建设、张略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准许并不违反程序规定。其次,陈永建、陈自愿提供的2014年3月28日其与李建设、商丘森霖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补充)》,明确载明商丘森霖公司自愿为李建设所欠陈永建、陈自愿钢材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该合同同时载明:李建设不能按期付款时,由商丘森霖公司直接向陈永建、陈自愿支付现金或者用本项目房地产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抵偿给陈永建、陈自愿以清偿李建设所欠陈永建、陈自愿的所有债务。2015年1月19日,商丘森霖公司以预收购房定金的方式用其公司开发的蝴蝶谷房
地产项目2某楼一单元西户的一套房产抵偿了陈永建、陈自愿的30万元钢材款,并于当日给陈永建、陈自愿出具了收据。据此,陈永建、陈自愿与商丘森霖公司之间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款系以抵债形式支付,但上述有关房屋已被商丘森霖公司出卖,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永建、陈自愿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商丘森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金山打字通2002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1:49 
食品工业科技【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永建、陈自愿共同经营钢材生意,自2013年10月21日开始给商丘森霖公司开发的“蝴蝶谷"房地产项目供应钢材。2014年3月28日,陈永建、陈自愿(供方)与李建设(需方)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补充)》,商丘森霖公司自愿为李建设(需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该合同载明:李建设在“蝴蝶谷"房地产项目施
工到12层时向陈永建、陈自愿付清所有欠款(注:到12层时最长期限100天);李建设不能按期付款时,由商丘森霖公司直接向陈永建、陈自愿支付现金或者用本项目房地产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抵偿给陈永建、陈自愿以清偿李建设所欠陈永建、陈自愿的所有债务。后经结算协商,2015年1月19日商丘森霖公司以预收购房定金的方式用本公司开发的蝴蝶谷房地产项目2某楼一单元西户的一套房产抵偿了陈永建、陈自愿的30万元钢材款,并于当日给陈永建、陈自愿出具了收据。但上述有关房屋已被商丘森霖公司出卖。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陈永建、陈自愿与商丘森霖公司自愿将欠款转化为购房定金,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履行。商丘森霖公司在为陈永建、陈自愿出具预收购房定金收据后,没有按照约定将预定房屋出卖给陈永建、陈自愿,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陈永建、陈自愿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陈永建、陈自愿要求商丘森霖公司偿还30万元的问题,视为陈永建、陈自愿对民事权利的自我处置,该诉求予以支持。关于陈永建、陈自愿要求商丘森霖公司偿还利息的诉求,商丘森霖公司应承担占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对该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商丘森霖公司抗辩称“陈永建、陈自愿诉请没有真实的合同买卖关系,应当驳回陈永建、陈自愿的诉请"的主张,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该主张
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陈永建、陈自愿与商丘森霖公司2015年1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商丘森霖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永建、陈自愿欠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商丘森霖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二审上诉人诉称】商丘森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3民初702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陈永建、陈自愿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陈永建、陈自愿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审理程序违法。陈永建、陈自愿在之前的三次诉讼中,均将张略、李建设列为被告,但一审判决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准许陈永建、陈自愿撤回对张略、李建设的起诉。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并未成立,更未生效。1.一审判决仅凭一张表述不明的收据就认定商品
房合同成立并生效,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购房款是错误的,商丘森霖公司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基础。商丘森霖公司与陈永建、陈自愿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商丘森霖公司是开发商,陈永建、陈自愿是材料供应商,二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依陈永建、陈自愿称,商丘森霖公司为担保人,而该公司对外担保应有股东会议的一致通过,对外担保才生效。商丘森霖公司提供的《钢材供销合同》(补充)上的担保责任是不成立的,也不生效,该公司不具有承担责任的基础。2.陈永建、陈自愿让商丘森霖公司承担的30万元房款为高息所得,属于不法所得,商丘森霖公司不应支付,陈永建、陈自愿不能证实其30万元的合法来源。    综上所述,商丘森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陈永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4民终7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京港大道东侧南京路北侧府前花园高层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16238880。
     法定代表人:蒋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雷,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空间分布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5:28: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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