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载货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船载货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要:本案是承运人申请法院扣押和变卖船载货物错误的一个典型案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因与承租人的滞期费纠纷,申请法院扣押并变卖属于他人的货物,并处分了变卖货物的价款。海事法院认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构成对货物所有人的共同侵权,判决出租人和承租人连带赔偿货物所有人的损失。
  [案情]
  原告:潮阳市工贸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潮阳公司)
  被告:厦门东明航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公司)
  被告:天津天威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
  被告:广东省徐闻县外经船务总公司。(以下简称徐闻公司)
  1993315日,潮阳公司与天威公司签订协议, 约定:潮阳公司所有货物均由天威公司承运,长期挂钩,适当调低运费价格;货物到港,提前安排装船,最迟不超过20;货物有600
0吨以上的,安排一条船包运;货物进场先付定金,装船后按实结算。4药物靶标5 日, 潮阳公司向天威公司托运螺纹钢7931850吨、线材348547.006吨。4 9 日, 天津港为该批货物开具0007628号运单。运单记载:船名东明二号,起运港天津,到达港广州,托运人天威公司,收货人潮阳公司,船舶签章处盖东明二号轮船章。松香油东明二号轮抵黄埔港卸货后,大副于63日在货物短溢单中签认:原载螺纹钢793捆,短少299捆。大副在短溢单上批注:短卸的货物留在23舱内。
  黄埔港务公司于624日和85 日编制的《普通记录》记载:罗纹钢原运单记载7931850吨,收货人实提496捆,经地中衡衡重共825.61吨。短交螺纹钢299捆,按每捆2.299吨计,短重687.401吨。该螺纹钢单价每吨2800 元,从天津钢厂到港口的汽车运费每吨40元,天津至黄埔的运杂费单价每吨 119元,短交螺纹钢的成本加运费损失2034019.5元。510地塞米松抑制试验日,潮阳公司通过天威公司向天津港务局托运第二批螺纹钢308500吨,装于嘉海轮,运往黄埔港。卸港理货短溢单记载:螺纹钢原载308捆,散一批,短少40 捆。大副在短溢单上签字确认。712日, 黄埔港编制《普通记录》记载:该票货物原运单记载308500吨,短卸24捆,实提284388.3吨。
  199341日,东明公司与徐闻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东明公司以航次租船的形式将其所属的东明二号轮租给徐闻公司。合同约定,若徐闻公司拖欠滞期费,东明公司可以货抵款。东明二号轮上述天津至广州航次在卸港发生滞期,东明公司与徐闻公司就滞期费问题产生纠纷,东明公司于522日在S法院对徐闻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扣押船载货物。S 法院裁定准予东明公司的扣货申请,于63日在黄埔港扣押了东明二号轮未卸完的钢材874.488吨,包括潮阳公司的螺纹钢299687.401吨。当日, “东明二号轮开往上海港卸货。上海港务局《港航记录》记载:“‘东明二号轮卸下盘元710.52吨、螺纹纲290666.289吨、元钢1331.244吨、中板84166.435吨,共847.488吨。东明公司与徐闻公司在S 法院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因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无能力支付滞期费,无能力提供担保,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的要求,将所扣货物由S法院变卖, 以变卖所得价款支付申请人的滞期费;因扣货、转港而产生的货损货差,超出适当扣押货物而引起的纠纷等问题,均由被申请人负完全责任。S 法院依据东明公司变卖货物的申请,于612 日委托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上海浦东公司变卖扣押的钢材,变卖结果为:盘元12.98吨、 螺纹钢476.06吨、 元钢30.98吨、中板149.56吨,共669.58吨,总价款人民币1625443.00元, 扣除码头、变卖、代理等费用后,余1中国听书网,533663.85元。变卖货物中的螺纹
钢属潮阳公司所有。1111日,在S法院主持下, 东明公司与徐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S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1122日, 东明公司从变卖价款中提取人民币1100000元,作为徐闻公司支付的滞期费。余款418 153.85元由徐闻公司提取。
  19931215日,潮阳公司向G海事法院提起讼诉, 请求海事法院判令东明公司、天威公司、徐闻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684287.1 元及其从199362日至赔付之日止月利率1.5%的利息。
  199491日,裁定撤销S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指定G海事法院重新审理。
  天威公司答辩认为:潮阳公司以证明短货的证据是普通记录,根据货规,普通记录是用来证明与货物数量、质量无关的情况,不涉及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责任,货运记录才是索赔的合法依据。潮阳公司天威公司关于货物数量的交接计量单位是捆而不是吨,潮阳公司已全数收到东明二号轮承运348捆线材和嘉海轮承运308捆螺纹钢。根据交通部《关于钢材运输的暂行规定》,按件、捆()接受承运的钢材承运人只负件、捆()数多少之责,不负每捆的内容细数及数量之责。潮阳公司以过磅短重为由请求赔偿22.836吨线材损失,无法律根据。潮阳公司未全数收到东明二号轮承运的793捆螺纹钢, 对此
应负赔偿责任的不是天威公司而是实际承运人东明公司。
  东明公司答辩认为:东明二号轮在该航次租给徐闻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租约,东明公司不承担货损货差责任;船舶滞期超过十五天,东明公司可以货抵款。由于徐闻公司签约时申明其一批货物,东明公司据此推断该批货物为徐闻公司所有是合理的。徐闻公司欠东明公司滞期费,东明公司向法院申请扣押东明二号轮所载货物是正当和合法的,并无任何过错,也没有侵犯潮阳公司的财产权。
  徐闻公司答辩认为:徐闻公司受大连荣军海陆联运公司( 以下简称荣军公司)的委托租用东明二号轮。由于荣军公司疏港不力,造成船舶滞期,产生滞期费,导致船载货物被扣,应追加荣军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由其承担本案责任。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
  东明公司所属东明二号轮承运潮阳公司的货物,潮阳公司与东明公司之间存在运单形式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东明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在目的港完整地将货物交付给收
货人。但是,东明公司在明知货物不属徐闻公司所有的情况下,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扣押并变卖货物,并与徐闻公司协议处分潮阳公司的财产。徐闻公司不是船舶所载货物的所有人,无权与东明公司约定以货抵款。发生滞期费纠纷后,徐闻公司与东明公司协议,同意东明公司申请法院变卖属于潮阳公司的货物,缺乏法律依据。货物被变卖后,徐闻公司还非法占有部分货款。东明公司和徐闻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侵害了货物所有人潮阳公司的合法权益。东明公司和徐闻公司非法占有潮阳公司货物的变卖价款,应返还给潮阳公司,并应向潮阳公司支付所占货款从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对潮阳公司的货款差价损失以及运杂费损失,东明公司和徐闻公司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潮阳公司与天威公司之间系货运代理关系。天威公司接受潮阳公司的委托将货物全部交付了运输,已履行其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对东明二号轮和嘉海轮所载货物的损失均没有过错。潮阳公司请求天威公司赔偿损失无理,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
  一、被告广东省徐闻县外经船务总公司向原告潮阳市工贸企业总公司返还非法占有的变卖货物价款人民币310110.07元,及其从1993610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
  二、被告厦门东明航运公司向原告潮阳市工贸企业总公司返还非法占有的变卖货物价款人民币815516.31元,及其从1993610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
  被告厦门东明航运公司和被告广东省徐闻县外经船务总公司还应对上述一、二判项互负连带责任。
  三、被告厦门东明航运公司和被告广东省徐闻县外经船务总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潮阳市工贸企业总公司货款差价和运杂费损失人民币908393.12元,及其从19932012金瓶梅年610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潮阳市工贸企业总公司对被告天津天威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东明公司不服海事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东明公司只与徐闻公司存在航次租船合同关系,从未与潮阳公司、天威公司达成任何运输协议。
  东明公司依照与徐闻公司的合同约定,向法院申请扣货,是行使合法的诉讼保全权利。东明公司不知道也无须知道货物属徐闻公司以外的人所有。东明二号中国检验检疫轮在装港装货时没有过磅计重,运单(货票)是天威公司单方制作的,其上记载的重量对东明公司无约束力。法院在黄埔港扣货时实施封仓,到上海卸货时封仓完好。原审将货票记载的重量与变卖重量的差额判令由东明公司承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货物重量的认定,应以法院变卖螺纹钢的重量与捆数之比乘以短交的捆数。被变卖的钢材属伪劣产品,应按质论价,以变卖的价格认定货物的价值。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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