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

谈谈你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
  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范文一:谈谈你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解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开启了蓬勃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虽然困难重重,但毕竟法律体系的建设已经起步。
  从党的十二大召开至党的十四大召开前,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在此期间,我国立法或者修改法律100多件。
  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首次明确“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
00多件,法律、法规基本含盖了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
  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符合现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层次,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构成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2011年3月10日上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宣布,党的十一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已经如期完成。
  二十多年过去了,重温自己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回顾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历程,法制建设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与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实践密不可分,与中国共产党高超的执政智慧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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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同时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建设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是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
  比如说劳动法律的起草,最早颁布的是《劳动法》,直至1997年才制定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2010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至此劳动法律的框架基本建成,劳动法律基本完备。
  1996年我国才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在改革过程中,不顾实际,当时就制定一部完备的《劳动合同法》是难以想象的事情,无论是立法本身,还是立法后的执行过程,都难以想象。
  但是通过十多年的实践,当劳动合同制度的丰富实践为立法提供了大量的经验,同时劳动合同关系中两个主体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矛盾凸显的时候,为了调整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协调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的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及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障制度配套建立于1996年,当年由国务院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加拉茨钢铁
规,并没有直接制定《社会保险法》,通过十几年的实践,在已经初步建成社会保险体系后,根据实践经验制定了《社会保险法》。
推敲教学设计  有幸见证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深深地感悟到三十几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改革开放的新经验,这些成就就体现在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因此,法治不仅是西方社会的治理模式,同样也是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法治不仅应该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在我国这种转型国家中实现法治,必须依据法治本身的规律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加以科学规划和稳步推进,才能够最终实现我们的目的。
  对此,以中国为例,谈谈建设法治国家的认识。
  【关键词】法治;司法公正;依法行政;社会治理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并将之写入宪法,从而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既定的治国方略。
  在此方略指引下,法治已成为我国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并逐渐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
  但不容忽视的是,法治实践客观上存在着不少障碍与阻力,法治发展进程并非一帆风顺,其原因不仅有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因素,还有对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的观念困惑和误区。hplc
  显然,现阶段继续深入讨论“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并不多余,只有从理论上真正厘清这个重大问题,才能消除观念上的消极因素,切实稳步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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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治内涵的确定要准确全面地回答“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这一重大问题,首先应确定法治的内涵,严格地说,现代法治理念主要还是来源于西方,但又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
  在此基础上,法治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至上。
  这是法治的首要内容,即法律应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早在美国建国初期,潘恩便指出,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
  英国学者戴西也认为,“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主要特征。
  法律至上实际上是要实现规则治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非常形象地说出了其中的道理,即将明确稳定的规则作为“规矩来规范国家和公民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不可分割,在法治社会,正当的法律都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反映了民众的期望,符合民众的利益,体现了社会的共同理想和信念,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遵从,这也为民众遵守规则奠定了良好基础。
  因此,法治的实质就是以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第二,良法之治。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是探讨法律在价值上的正当性的最早主张。
  尽管学理上也曾有“遵守法律,即使恶法亦然的说法,但其主要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及其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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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适用性对于法律实施的意义,并没有否定良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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