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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对象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DIRECT):统一实体法规范Rules of uniform substantive law 间接调整方法(INDIRECT):经纬线冲突规范Conflict of rules
二者的比较?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the scope
一、各国学者的主张(Scholars)
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国际私法的规范构成问题
英国:管辖权规范Jurisdiction rules;冲突规范Conflict of rules;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范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gdements rules
法国:国籍规范Rules of nationality;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Rules of Civil Legal Status for Foreigners;冲突规范;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范
德日:冲突规范
宝钢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苏联: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Rules of international civil litiga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韩德培:机翼论(主干:统一实体法、冲突法 两翼: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The sources)
国内法渊源:
法国:在民法和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章节中,分散规定一些基本的国际私法规范
中国: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各类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瑞士:以单行法或法典的形式系统制定国际私法规范
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条约;统一冲突法条约;统一实体法条约;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条约
(2)国际惯例:有赖于国家的承认和允许以及当事人的选择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The nature)
一、关于国际法性质的不同主张(different opinion)
1、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萨维尼Savigny)
2、国际私法是国内法 (巴丹Bartin、戴西Dicey、比尔Beale)
3、国际私法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奇特尔曼Zitelman)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但有国际因素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The name and definition)
一.历史上的名称
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冲突法(Conflict of Law)
二、国际私法的综合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为手段,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国籍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部门法
Q:1.Different opinion about the scope of PIL?
2.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IL and ICL?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the history of pil)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史(Theoretic history of PIL
一. 产生时期
(一)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Bartolus----theory of statutes
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 的兴起
学说内容
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物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二)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Dumoulin----Autonomie de volonte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巴黎习惯法评述》
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
(三)胡伯的国际礼让说Huber----international comity
1.任何主权者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则无效
2.凡居住在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车刀刃磨每一国家的法律只在其本国领域内有效,但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其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作不损害本国家的主权和臣民的利益。
二.近代学说
(一)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Savaign -----Theory of basic seat of legal relationship(sitz des Rechverhaltnissese)
1、内容
任何法律关系依其性质都与某一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Sitz[德],Seat[英]),该类法律关系就应适用其本座所在地法。任何法律关系都有自己的本座,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本座也不同。因此,立法者应当首先区分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并根据各类法律关系的性质出其本座,然后依照该类法律关系的本座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Conflict of rules
Lex domicilii;Lex situs;Lex fori;Lex actus;Lex loci actus;Lex loci contractus;Lex loci solutionis;Lex loci delicti commissi
2、具体规则
萨维尼把涉外法律关系区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个不同种类,并且认为:
住所——人的身份能力的本座;
物之所在地——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
债的履行地——债权关系的本座;
行为地——行为方式不论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均应以为其本座;
法院地——程序问题的本座
3、意 义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不仅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而且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的发展,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孟西尼的国籍法说Mancini-----Theory of nationality law
第一,属地主权原则,即一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法律,应当适用于居住在该国境内的一切人;
第二,国籍原则,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应适用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第三,自由原则,即物权、债权等财产法律关系,可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三)斯托雷的属地法说Story-----doctrine of comity
(1)基于主权原则,内国对境内的一切人、物及法律行为有绝对的支配权;
(2)基于平等原则,一国法律不能支配其本国领域外的人和物;
(3)基于国际礼让,外国法如果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则可予以适用。
(四)戴西的既得权说Dicey----theory of vested rights
外国人在“文明国家”取得的权利,英国应予承认。一切法律关系都应适用内国法,只有当保护其在外国取得的权利时,才适用有关文明国家的法律。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责任,他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裁决。
三.当代学说
(一)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真实冲突:如果法律相互冲突的两个州或多个州中只有一个州具
有正当利益,而其他州无正当利益时,这种冲突就称
为“虚假问题”或者“虚假冲突”。
虚假冲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州在某类民事关系中都具有正当利益而且这些州的法律规定
相互冲突时,则就是法律的“真实冲突”。
戴梓(二)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Reese----Theory of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legislative history of PIL)
一、国内立法史(The history of domestic law)
二、国际统一立法史(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uniform legislation)
第三节 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史The legislative history of PIL in China
一.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
二、新中国的立法史
Questions
1、The content of main theory in Europe and America
2、Conflict of rules in Ancient China.
第三章冲突规范(conflict of rules)
第一节 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概述
(一)概念
冲突规范是在调整某个种类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出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范。有些立法将冲突规范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黑染料“法律选择规范”。
Concept of the conflict rule
The norms indirectly regulating fac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rm a special group of statutory provisions called conflict rules.
On a broader plane a conflict rule is understood to mean a norm regulating any conflict of law, to wit, determining which of several relevant rules is to be actual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