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近代法治观

静态排水燃料电池西方近代法治
作者:李晓洲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年第11
        近代西方思想家,包括十七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和福田轻卡车19世纪资本主义法治的理论家,他们从不同角度论证了法治原则问题,促进了法治的形成与发展。本文分别介绍了三种法治观:自由法治,英国法治的特点是与个人自由相联;积极法治,其特点是将自由从客观的自然要求变为人的主动追求,将自由从消极自由发展为积极自由,使国家从一个消极的守夜人变成一个积极的参与者;形式法治国理论,特:其一,皆强调使用法律作为约束国家权力的工具。其二,权力分立原则的确立。其三,思想渊源问题:美国宪政的启示。
        近代西方思想家,包括十七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和19世纪资本主义法治的理论家,他们从不同角度论证了法治原则问题,促进了法治的形成与发展。
        视觉点胶系统一、自由法治
        英国法治的特点是与个人自由相联。哈耶克指出:董泽平现在个人自由,大体上只能追溯到1
7rna干扰世纪的英国。……在过去两百多年的岁月中,个人自由的维护和完善逐渐成为了英国的支配性理想……” 17世纪是个自由法治的思想时代,霍布斯、哈林顿、洛克等人作出了重大贡献。洛克是英国自由主义法治的代表,提出了较为彻底的法治原则。在形式法治方面,主要包括:其一,国家必须根据正式颂布的法律来统治。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其二,权力分立。为防止政府侵犯人民的权利,必须实行分权,国王只能行使执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由议会行使。其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指出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下属胡作非为,并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中学数理化” 其四,法治不排斥个别场合的灵活性。洛克认为,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并用法律规定社会中的一切事情。因此,法律的执行者,对那些无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根据自然法的精神自由载量,直到有关的成文法加以制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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