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餐饮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服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神意太极拳2014年第4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东芝as100【发布日期】2014.09.22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意思自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狼和小羊教学设计4号)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111日起施行。
部长  高虎城
自由梦幻
主任  徐绍史
2014922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第六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第七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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