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10.20
【字 号】 二癸基二甲基氯化铵
【施行日期】2014.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刘天华简介
正文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有天下第一行书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的要求及我局工作安排,本着便民提效的原则,对我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连体人
  一、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由深圳市药师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2014年10月15日起,深圳市药师协会不再负责《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下称《上岗证》)办理工作,由管理中心依据《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办理规定》(见附件)开展登记备案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免费发放《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下称《岗位证》)。
  三、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处方审核员须本人到窗口办理《岗位证》,其余岗位可授权委托他人代办。
  四、持外省核发《药师证》的药师办理《岗位证》不再要求提交《岗前测试合格证明》,
《岗位证》的换发、变更不再要求提交社保证明。
  五、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新版GSP规定接受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或由具备医药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国家有继续教育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各分局要加强对《岗位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无《岗位证》上岗行为。对办理《岗位证》弄虚作假者,收回《岗位证》,录入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和全市信用管理系统。
  七、深圳市药师协会办理的《上岗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八、药品行业从业人员申报《岗位证》须登录深圳市药师注册管理中心网站(http://v/)申报,然后到管理中心办证服务窗口提交材料。待省局药学技术人员备案系统正式升级上线后,全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需在省局药学技术人员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后,方可申请《岗位证》。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管理中心办证服务窗口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1024号(原深圳市药检所)一楼,
:83549370。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办理规定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
  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办理规定
  一、办理内容
  《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以下简称《岗位证》)的办理(含变更、换发、补办和注销)。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90号);
  (五)《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现场检查项目》;
  (六)《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13年修订)》;
  (七)《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
  三、办理岗位
  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处方审核员、中药饮片调剂员、验收员、养护员、保管员(储存员)、采购员、销售员、营业员等岗位。
br710  四、办理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免费办理。
  五、办理条件
迈克尔哈内克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三)处方审核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并注册到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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