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会计

    德国全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意志在德语中意为“人民的国家”。德国位于欧洲中部,面积为35.7万平方公里;人口约8220万(1999年底),主要是德意志人,还有少数丹麦人、吉卜赛人和索布族人。
    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正式加入联邦德国,德国实现统一。
    德国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经济实力位居欧洲首位。在国际上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为第三大经济强国和美国之后第二大贸易国。德国采用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对经济进行积极指导和调控。德国会计属于日耳曼会计体系,该集主要包括德国、奥地利、以列、瑞士等国,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在日耳曼会计体系的国家中,商法、公司法和税法在会计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总体而言,与盎格鲁一萨克逊会计体系相比,糖果屋历险记2德国会计较为稳健保守,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较低
    一、会计环境填量词
    (一)政治环境因素
    德国的政治环境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德国宪法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下简
称《基本法》)于1949年5月生效。1956年、1968年曾作过大修改。1990年8月,两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又作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基本法》还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国家权利分别由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行使。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
    联邦政府行使行政权,由联邦总理和联邦部长若干人组成。社民党和绿党于1998年10月27日组成联合政府。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行使执法权,是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
    德国政府管理国家与美国不同,不仅在宏观上管理国家,微观上也参与管理。不仅立法对微观经济的原则进行直接干预,甚至政府直接立法规定会计处理、财务报告格式等细节。
但是德国政府干预微观经济的方式也不同于法国,没有单独制定《会计法》、《会计总方案》等,将会计问题单独立法管理
    (二)法律环境因素
    德国与以英美为代表的“盎格鲁一萨克逊”普通法体系不同,德国法律体系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是建立在罗马法系基础上的成文法。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是由宪法保障的。宪法一方面强调在德国建立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自由原则”,为其提供法律前提和保障;另一方面又规定国家对社会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社会原则”,提供国家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以及社会公正和安全进行干预的法律依据。德国政治法律制度影响社会市场运行的显著特点是经济政策法制化,影响会计环境的主要法律包括《商法 HGB》、《股份公司法AktG》(又称《股份公司和两合公司法》)、《公告法PublG》、《股份不公开公司法GmbHG》、《税法》以及《欧洲引导法》等,会计活动必须遵守这些法律。在德国,《商法》规定了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股份公司法》、《股份不公开公司法》则是影响不同组织形式企业会计具体处理的最主要因素。在德国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使用不同的公司法,不同的德国公司法对会计处理的规定有所不同。《税法》是税务
会计的基础,它对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很大影响。《公告法》是大型合伙企业必须遵守的披露要求。《欧洲引导法》是欧盟国家必须遵守的法律。
    目前,德国对会计行为的规范寓于有关的法律之中。例如,1985年12月19日颁布的《会计指令法Bilanzrichtlinien-Gesetz》是《商法》的第三章,1990年颁布的《银行会计指令法》、1994年颁布的《保险指令法》是对商法典有关会计的规定进行修正后,编纂人《商法》的。因此,德国会计处理是法律规定的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要求德国会计处理保证合法性是顺理成章的。在德国商法中,根据企业的不同法律形式有不同的会计法规。
    (三)文化环境因素
    德国历史上出现过许多伟大的诗人、艺术家、思想家和哲学家,德国文化对于世界的贡献,可以说是众多精神产品和精神领袖,对世界文化产生过很大影响,尤其是康德、歌德、席勒、贝多芬、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等,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优美的诗歌和乐章,还为人们认识客观世界提供了诸如形而上学理论、辨证论、唯心论、唯物论、辩证唯物主义、共产主义等理论。从德国“启蒙运动”以“理性主义”为核心,提倡科学,提倡批判精神和维护人类尊严思想的特点,可以看到德国文化中蕴藏的严谨的思维逻辑,不满足于现状的
高平黑猪探索精神。
    二次大战后,为了解决德国面临的社会发展问题,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路德维希·艾哈德教授提出了一种启动并快速推进西德经济现代化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
    艾哈德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以自由竞争为核心,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主张企业要独立自主。它打起反垄断的旗号,宣扬“社会伙伴关系”、“阶级调和”和“公平分配”,标榜“经济人道主义”。它主张国家通过其货币、信贷、贸易、关税、投资等经济和社会政策对经济生活给予一定限度的干预,也就是说国家在市场经济中主要负有调节的任务,以充分保证个人积极性的发挥和市场的有效竞争,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的产生与实施,为德国创造了20世纪50年代飞速发展的奇迹。币制改革后,推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和政策的联邦政府前任经济部长艾哈德教授坚决推行他的社会市场经济政策,主张立即取消管制、配给制和物价冻结,把西部德国的经济和生产一下子推入到西德市场、西欧市场、国际市场参与竞争。1948年6月20日,艾哈德宣布取消400余种商品和管制的价格控制,市场经济体制开始起步。6月24日公布《关于货币改革后的管制和价格政策指导原则法》,强调取缔垄断和发挥竞争的作用。7月公布《关于货币
改革后固定价格和监督物价》的命令,废除了几十条物价限制条例。10月7日和11月3日,艾哈德颁布《反对哄抬物价法》和《工资合同法》,劳资双方可通过自由协议的方式建立“社会伙伴关系”。政府还积极鼓励企业根据“自筹资金为主、贷款为辅”的方针发展原材料等基础工业。由于艾哈德采取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使联邦德国的经济得以恢复。到1955年,联邦政府成功地把国民收入总额从1949年的470亿马克提高到850亿马克,1956年又增加了7%~8%。1957年联邦德国的外贸总额居世界第三位。黄金和外汇储备从零上升到1955年的230亿马克。联邦德国从一个债务国一跃成为债权国。20世纪50年代联邦德国创造了“经济奇迹”。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执行董事和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委员沃利奇教授承认,联邦德国“不仅让预言家,而且也让经济学家大吃一惊”。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的联邦德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进程,也就是战后联邦德国经济现代化的进程。普朗克常数
    社会市场经济理论以竞争为基本内容,主张自由贸易又带有福利保障的社会化彩,不仅容易为企业主所接受,而且也深得民心。艾哈德认为,社会市场经济是“在绝对自由与极权之间寻的一条健全的中间道路”。“社会市场经济”并不直接研究诸如增长率、经济状况、充分就业、汇率及物价水平等现代化经济中带有全局性的概念,也不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只是提出一般原则。但它强调,经济自由(消费自由、就业自由、生产自由
大叶黄杨白粉病、贸易自由特别是竞争自由)是市场经济有效发挥作用的根本点,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只能限于采取保护市场、影响市场和控制市场措施的领域,不能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必须与市场相适应。因此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这两者位置的摆法和相互关系的调整,就成为现代化经济发展状况的关键。艾哈德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卓有成效地推行社会市场经济政策,正是摆正了这两者之间的位置和予以适应性的调整。他提出竞争是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前提,国家计划化、经济管制、卡特尔化以及摊派、限量、物价冻结等类似措施都会阻碍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提出经济自由有其界限,必须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以保障全体人经济自由的权利;国家的经济政策主要限于竞争政策、收入与社会政策、结构政策、创建公共企业等。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奠定了德国经济起飞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影响德国会计制度产生、会计理论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
节日圆舞曲
    (四)经济环境因素
    1.社会经济结构。德国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其经济支柱是工业,机械制造、电气电子、汽车和化工是德国工业的4大支柱,其销售额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
    为解决长期困扰德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德国政府先后推出了“德国战后历史上最大
规模”的增收节支计划以及以大幅降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取消企业出售股份的资本收益税为主要内容的《税改法》,这些举措对逐步实现财政平衡、增强企业活力、改善投资环境产生了积极的效应。
    2.经济体制及其作用下的调节宏观经济的方式。德国的经济体制属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它的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特点,即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对经济进行积极地引导和调控,一般把德国的市场经济称为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艾哈德教授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可以表述为:市场经济+国家干预+社会保障。市场竞争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获利高低等,国家几乎完全放弃对价格和工资的直接干预。国家仅制订各种政策(或“竞赛规则”),使竞争健康进行,并用宏观的调节避免大波动和危机。同时通过保险、救济、补贴等措施来缓和私有制及激化。除“社会市场经济”政策以外,德国经济还具有下述特点:
    第一,同西欧经济一体化。联邦德国试图通过同西欧经济一体化达到三个目标:补充战后德国由于分裂而失去的东部经济区;参与当代国际最先进的经济大循环;彻底消除经济的依附性,形成抗衡苏美两个霸权大国的第三个力量中心。
    第二,持续大量地进行投资和更新设备,特别是利用当代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工艺对
整个国民经济进行重建和调整,从质上改造了社会的经济结构。
    第三,发展对外贸易和输入国外劳力。联邦德国国民经济中对外贸易出口额的比重很大,许多重要工业部门的产品几乎完全依赖国外市场。对外贸易的发展,使联邦德国积累了大笔贸易盈余和黄金外汇储备,加强了联邦德国在世界金融中的地位。联邦德国的对外贸易结构有利于生产能力和劳动力向重、化、高、精、尖工业集中和发展,加速联邦德国的资本积累。联邦德国经济过热现象表现之一是劳动市场上“空无一人”,失业率低于1%,迫切需要“引进”大批外国工人。
    第四,国家起到了越来越大的干预作用。联邦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政策是通过一系列国家经济法规实施的,包括《基本法》、《货币法规》、《财政法》、《对外经济法》以及《反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尔法》)等,确定德国经济即非极端自由主义的经济体制,也非极端集权主义的经济秩序。同时联邦德国还制订一系列有关货币制度、财政体制、竞争制度的经济法规。这些社会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是由以各种国家经济组织为主和以非官方的经济组织为辅共同来执行的。创建公共企业,在一些经济部门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市场经济等。实施地区发展平衡和产业结构保护政策,促进比较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支持受到冲击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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