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要素 | 自查具体描述指引 | 参考依据 |
一、基础工作安全管理 | ||
资质证照 | 1、参照《人员聚集类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2、参照《人员聚集类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4、粤港澳直通运输批文: 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凭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使用权合同书,到省对外经贸部门办理合同批文;到省公安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驾驶员牌证;到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经营粤港澳客货运输的车辆必须张贴由交通部规定的汽车出入境运输统一标志,按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营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 1、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2、出租车客运企业按每50辆营运车、其余企业按每30辆营运车1人配备,但不得少于1人; 3、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4、参照《人员聚集类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 《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弓克》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参照《人员聚集类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3、安全会议制度: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内容包括: (1)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 (2)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 (3)明确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 (4)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5)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5、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6、进站车辆经营合同管理制度: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进站班车必须经省、市运管部门批准,营运牌证齐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7、行包房、寄存处安全保卫制度; 8、客运安全保卫制度; 9、危险品查堵工作制度: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并将三品查堵制度、三品检查工作程序上墙,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1)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2)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3)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10、营运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11、客运车辆出站检查制度: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12、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13、客运码头电瓶车管理制度; 14、站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操作规程: (1)车辆安全例检岗位操作规程:对进站经营客运车辆逐一对转向、制动、传动、灯光、轮胎、悬挂、车身随车安全设施等安全部位进行检查,作好原始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证牌检查岗位操作规程:对进站参营车辆的四证三卡一牌(四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行驶证三卡:安全学习卡、维修卡、保险卡;一牌:营运线路标志牌)进行逐项检查; (3)行包“三品”检查岗位操作规程:执行“三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三品不进站)管理规定; (4)进站口检查岗位操作规程:执行“三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三品不进站)管理规定; (5)出站口检查岗位操作规程:对载客出站的营运客车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严禁客运车超员、超高、超重,严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上车,严格执行“五不出站”的规定。 15、客运码头客运站旅客上、下船操作规程; 16、客运码头旅客行李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17、客运码头旅客进港乘船操作规程; 18、参照《人员聚集类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 366-1997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 366-1997 |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 1、承包经营档案: 1、 驾驶员管理档案电热水器控制器; 2、 乘务员管理档案; 3、车辆管理档案; 4、车辆维修记录; 5、车辆行车日志 6、 车辆牌证台帐; 7、车辆调度日志; 8、 营运线路行车基本要求资料台帐; 9、参照《人员聚集类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 《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
应急救援 | 参照《人员聚集类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 |
二、设备设施安全 | ||
特种设备 | 参照《人员聚集类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 |
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 | 1、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2、客运车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行驶。应当按规定接受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等综合性能检测。 3、X光安检机: (1)一级标准客运站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2套,二级标准客运站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1套,并保持设备运行正常; (2)使用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 (3)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4、站房: (1)站房内应有设置防爆及安全检测设备的装置。 (2) 站房应设置方便旅客上下船、上下车的无障碍设施。 5、候船候车厅: (1)候船候车厅的使用面积按设计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候船厅每人不应小于1.1㎡;候车厅每人不应小于1.0㎡; (2)普通候船候车厅地面和墙裙应耐磕碰并易于清洁; (3)候船候车厅座椅排列方式应有利于组织旅客检票,普通候船厅的座椅之间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3m;普通候车厅每排座椅不应多于20座,并应在两端设不小于1.5m通道; (4)当候船候车厅设于楼层时,一、二级站宜设置自动扶梯和电梯; (5)候船候车厅的检票口应设导向栏杆,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 (6)一、二级站候船候车厅应设笑蜀吸烟室; (7)候船候车厅内应设有饮水设施,并宜与盥洗间和厕所分开; (8)一、二级站应设重点旅客候船候车厅,其他站级可根据需要设置; (9)一、二级站应设母婴候船候车厅,其他站级可根据需要设置,并应邻近检票口。母婴候船候车厅宜有婴儿服务设施和专用厕所; (10)无障碍候船候车区应邻近检票口。候船候车厅与上下船廊道或站台之间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11)港口客运站室外候船处宜设避雨设施,并可设专用检票口。 (12)港口客运站候船风雨廊宜结合上船通道设置,每道宽度宜为1.2 m~1.5 m, 高度不应低于2.4m,并可设检票口。 (13)港口客运站候船厅检票口与客运码头间可根据需要设置平台、廊道或其他登船设施,并宜设遮风雨设施,其高度不应低于2.4m。登船设施的安全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2 m。 (14)汽车客运站候车厅内应设检票口,每三个发车位不应少于一个。当采用自动检票机时不应设置单通道。当检票口与站台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得大于1/12。 6、售票用房: (1)售票窗口中距宜为1.5 m ~1.8m,靠墙售票窗口中心距墙边不应小于1.2m混合器; (2)售票窗口窗台距地面高度宜为1.1m,窗口宽度宜为0.5 m; (3)售票窗口前宜设导向栏杆,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2m,宽度宜与窗口中距相同; (4)售票室应有防盗设施,且不应设置直接开向售票厅的门。 (5)票据库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9.0㎡。 (6)票据库应有通风、防火、防盗、防鼠、防水和防潮等措施。 7、行包用房: (1)行包托运厅应设置安全检测设备 (2)行包仓库内净高不应低于3.6m;有机械作业的行包仓库,应满足机械作业的要求,其门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应小于3.0m; (3) 行包托取受理处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5m;受理柜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台面材料应耐磕碰; (4)行包仓库应通风良好,并应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水和防潮等措施。 8、候船停车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场内;停车场内区间划分明确,有导航及警示图表。实行车辆进出分道、人车分道,发车区、停车区、上下客区分区管理;停车场内有专人指挥,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停车整齐规范,人流、车流有序,安全通道畅通。 (1) 候船停车场的停车数量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目的一倍; (2) 候船停车场应为候船驾驶员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 (3) 客运码头应设置排水、照明设施; (4) 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容量应按站场面积和交通部现行行业标准确定; (5) 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的停车数大于50辆时,其汽车疏散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总数不超过50辆时可设一个疏散口; (6) 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内的车辆宜分组停放,车辆停放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0.8m,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7) 汽车客运站发车位和停车区前的出车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8) 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的进站、出站通道,单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0m,双车道净宽不应小于7.0mPORNO GRAFFITTI>硫化铁; (9) 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应合理布置洗车设施及检修台。通向洗车设施及检修台前的通道应保持不小于10.0m的直道。 9、发车位与站台: (1) 汽车客运站应设置站台。站台应有利旅客上下车、行包装卸和客车运转,单侧站台净宽不应小于2.5m,双侧设站台时净宽不应小于4.0m; (2) 发车位为露天时,站台应设置雨棚。雨棚应能覆盖到车辆行李舱位置,雨棚净高不得低于5.0m。雨棚承重柱净距不应小于3.5m;子与候车厅外墙净距不应小于2.5m; (3)发车位地面设计应坡向发车位侧,坡度不应小于0.5%。 10、客滚船码头: (1)码头前沿应设滚装桥,且滚装桥的坡度应不大于1:9; (2)客滚船码头应采用高杆照明和高效型照明器,照度值不应低于50lx,并应采用弥散光照明,以减少对陆上或船上作业员的眩光; (3)客滚船码头人口处宜设置地中衡等测定重量的装置; (4)客滚船码头地面应硬质、防滑,并有足够的行车和车辆调头区域; (5)客滚船码头消防设施应齐全,摆放有序,明显易取,可靠有效; (6)滚装桥应与船舶汽车舱跳板相匹配,连接稳固、平顺,保证车辆上下顺利,不应卡滞或损坏车辆; (7)滚装桥的长度应能保证当滚装桥与船舶汽车舱跳板搭接后的工作坡度不大于1:9; (8)滚装桥的宽度应不小于4.5m; (9)滚装桥两侧应有安全护栏,且高度不低于1.1m,有旅客通行的滚装桥,滚装桥下应设安全网; (10)当滚装桥无作业情况下,白天应设有警示标志,夜间应设有警示灯; (11)滚装桥的前侧方应设置明显的最大安全负荷标志和车辆的限速行驶标志,速度不大于5Km/h; (12)滚装桥应设防冻防滑设施; (13)登船梯的宽度应不小于0.8m,两侧应有安全护栏且护栏高度不低于1.1m;工作角度应不大于450,应设有防滑防冻设施,并设置安全网。 11、移动式液压升降平台: (1)操作平台、护栏完好、无破损,尺寸符合标准规定; (2)斜撑无变形、铰链连接可靠; (3)防滑措施齐全、完好; (4)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 (5)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6)液压系统用油正确,油管畅通无泄漏; (7)平台不允许载人和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禁止在升高时人员攀爬以及人为摇晃; 12、参照《人员聚集类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 《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 366-1997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 366-1997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
消防安全 | 1、交通客运站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2、一、二级站行包用房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3、各站级汽车客运站的停车场和发车位除设室外消火栓外,还必须设置适用于扑灭汽油、柴油、燃气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体积超过5000m3的站房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4、 候船候车厅内设有固定导向栏杆的进站口、检票口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5、 交通客运站内旅客使用的疏散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6、候船候车厅及疏散通道墙面不应采用具有镜面效果的装修饰面及假门; 7、交通客运站应设室内室外给水排水系统和开水供应; 8、 港口客运站入境候检旅客使用的厕所化粪池应单独设置; 9、一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汽车自动冲洗装置;二、三级汽车客运站宜设汽车冲洗台; 10、 交通客运站污水应按所在地的污水排放要求进行处理后排放,含油废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11、 口岸应设入境车辆洗消设施; 12、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 13、设有专用应急通道,并规范标识; 14、参照《人员聚集类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 366-1997 |
用电安全 | 1、交通客运站的用电应符合: (1) 交通客运站安检设备用电,港口客运站通信、导航设施应采用电一级用电负荷; (2)一、二级交通客运站主要用电负荷,港口客运站港口重要作业区用电负荷采用电二级用电负荷; 2、参照《人员聚集类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
三、作业场所与职业安全: | ||
环境安全 | 1、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挂放客运线路标志牌或出租标志,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票价表、车辆牌号和号码。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进站口、出站口净宽不应小于4.0m,净高不应小于4.5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0m的安全距离,并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公园、学校、托幼、残障人使用的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0m; 3、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0m;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主要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3.0m; 4、港口客运站站前广场当按设计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时,每人不宜小于2.0㎡; 5、站前广场应设置安全保障设施,并应保证无障碍通行。人行区域的地面应坚实平整,并采用防滑地面; 6、 站前广场应设置排水、照明设施; 7、交通客运站站场车辆进站、出站口宜装设同步的声、光信号装置,其灯光信号必须符合交通信号的规定; 8、交通客运站站场具有一个以上进站、出站口时,应用文字和灯光分别标明进站口及出站口; 9、交通客运站站内应设置通信、广播设备; 10、售票厅、候车室、停车场等处设置有明显醒目的安全宣传类媒介; 11、参照《人员聚集类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 366-1997 |
职业健康 | 1、企业应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连续驾驶3小时应停车休息15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长途营运客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司机。严禁22时至6时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上行驶; 2、参照《人员聚集类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 参照《人员聚集类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 |
四、常见违法行为: | ||
1、无牌、无证、报废、非法拼组装车辆上路行驶的行为; 2、超载、超限、超速、无证驾驭、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货运车辆违法载客等的行为; 3、有严重不良纪录、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驾驶客、货和七座以上车辆的行为; 4、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变型拖拉机等机动车超载、超速、非法载客的行为; 5、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6、码头或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7、其他参照《人员聚集类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 ||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35: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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