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我们共同一起学习《行政监察法》。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我将该法修改前和修改后作一比较,印发给大家。有的只是文字上的修改,有的是增加的内容,请大家注意下面加横线的内容。
《行政监察法》作为规范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自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监察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充实完善,因此监察部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8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示意见和认真审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修正草案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氨基酸合成
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全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形成了现在这个《行政监察法》。为了便于区分,我们现称修改前的为原《行政监察法》,修改后的为新《行政监察法》。
原《行政监察法》共马列文论7章48条,新《行政监察法》共7章51条。其中主要修改8条,新增3条。此次修改①进一步明确并适当扩大监察对象范围为4类,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第2条、第50条);②完善了举报制度,增加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第6条);③在法律上确立了监察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第8条第2款);④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第18条第1款);⑤增加了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两项职责(第dcg18条第2款);⑥不再列举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可以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改为概括式表述(第22条);⑦明确了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的义务(第27工业数据采集控制条);⑧增加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问责处理、完善廉政勤政制度两项监察建议的情形(第23条第6、7项);⑨完善了处分的执行程序(第36条)。海尔老总
一、明确并适当扩大监察对象范围
监察对象,是指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第二条中规定:“监
察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原《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所指的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新《行政监察法》考虑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也无需根据《公务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也就是说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据此,新《行政监察法》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但考虑到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偏窄,为防止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出现漏洞,以适应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将《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监察对象
范围整合到《行政监察法》当中。因此,新《行政监察法》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第五十条)。新《行政监察法》将原来以身份划分监察对象的标准改为以从事公务活动来划分,不论行为人是工作人员还是工勤人员,是在编还是借调、聘用,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的,就属于监察对象。
二、完善举报制度
在举报制度中增加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利于增加举报人的安全感,使众更积极地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为此,新《行政监察法》,强化了监察机关处理举报的责任,强调了对举报人的保护。规定:“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第六条第一款)。“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第二款)。同时,明确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专门增加一条内容,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确立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管理体制
自2004氢氧化钾溶液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监察机关改革和完善了工作体制,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监察机关派出的监 察机构,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具有开展工作的充分权限和独立的地位。新《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第八条第二项)”。就是要将派出的监察机构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派出的监察机构统一管理体制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同时,为加强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派出的监察人员被人情关系束缚,在新《行政监察法》中增加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的规定。
四、赋予监察机关新的职责
原《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的职责为5项,即:(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原《行政监察法》对行政监察方式未作规定。在近年来的行政监察实践中,监察机关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已经成为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履行职能的有效方式,对这些经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行政监察方式,应当在法中予以明确。因此,新《行政监察法》明确了行政监察方式,对监察机关的职责进行了充实,将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第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