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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与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谢毅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其他行政管理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5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文锋左昆魏国庆 
南京案【审理法官】侯文锋左昆魏国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谢毅;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 
【当事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谢毅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 
【当事人-个人】谢毅 
【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石养卫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石养卫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石养卫 
【代理律所】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  摩托罗拉k2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小丑快递【原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 
【被告】谢毅 
【本院观点】肉蒲之极乐宝鉴虽然涉案房屋损坏系由村委会委托的公司拆除行为所致,形式上表现为村委会委托实施,但综合法律规定和全部在案证据以及土地的最终用途等情况来看,XX村集体土地已被批准征收为国有,涉案房屋的拆除系基于整村拆迁的基础上,即属于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安置中实施的,而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以及被诉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证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  我的特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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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6 19:33:41 
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与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谢毅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陕71行终1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孙江涛,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养卫,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毅。
     原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伟,主任。
     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电子城街道办)因与被上诉人谢毅、原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以下简称雁塔区XX中心)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0)陕7102行初11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系西安市雁塔区XX村村民。1999年10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向原告谢毅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XX村XX组的134.13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2017年10月31日,原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作出《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关于雁塔区XX村XX村XX户区改造方案的批复》(市XX号),确定该项目的改造实施主体及安全监管责任单位为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投资企业为陕西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2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发布《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关于XX村XX村XX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雁政告字〔2017〕1号(以下称《通告》),决定启动XX村XX村XX户区改造项目。该《通告》确定:征收项目:XX村XX村XX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太白路以东,电子一路以北,丁白路以南,永松路两侧(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征收组织部门: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涉案
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XX村XX户区改造项目启动后,XX户XX沟通未形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于2020年2月28日被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拆除了原告的房屋,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8年8月2日,陕西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益千家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丁、白村整村动迁、拆除、垃圾清运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11月12日。合同约定陕西益千家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对XX村、白家村土地上属于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并对拆除后产生的全部垃圾进行清运。2019年11月1日,陕西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方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拆除协议》,协议约定陕西方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XX村、白家村工程范围内现有拆迁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约定工期一个月。
     又查明,2016年3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西安市雁塔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雁编发〔2016〕51号),决定设立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作为区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该规定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摸底调查,拟定改造实施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安置方案,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回迁安置,遏制改造项目违法建设行为等工作职责划给各街道承
担。2019年,因机构改革,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改为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
     再查明,同类案件案外人王某某、王红红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陕71行初886号行政裁定书,内容载:“经本院审查,原告主张被拆除的房屋在西安市雁塔区XX村XX村XX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原告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经本院向其释明,原告同意变更被告为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同类案件的另案原告高娟莉曾以雁塔区XX中心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在对原告高娟莉房屋实施组织征收过程中破坏涉诉房屋的行为违法。2020年3月31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陕7102行初452号行政裁定书,以雁塔区XX中心未实施拆除行为,原告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高娟莉的起诉。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24: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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