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2.07.26
【字 号】湘司发〔2012〕67号
【施行日期】2012.07.26 立方氮化硼砂轮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湘司发〔2012〕67号
 
各市(州)司法局: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等三个文件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管理观察个人述职报告格式  1、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
  2、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
 
湖南省司法厅
  2012年7月26日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受理或者交办、转办投诉;
  (二)直接处理投诉;
  (三)监督、指导或者协调处理投诉。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通信地址、、,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投诉人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人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受理,也可以转交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书面投诉,也可以口头投诉。书面投诉的应当提交有投诉人亲笔签名和的投诉材料;口头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投诉笔录,登记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投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并要求投诉人在投诉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投诉人通过电话或者网络投诉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告知投诉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委托他人投诉但没有提供授权委托书的,可作为投诉案件进行登记,并告知投诉受托人限期提供授权委托书。
  投诉人匿名投诉,如有具体投诉事实并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的,应当予以登记。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未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的,应当告知投诉人限期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投诉人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如投诉人提供复印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由提供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第十条 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项;
  (三)已提供被投诉人违法违规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四)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有关。
 
第十一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二)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处理完毕,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但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三)投诉事项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
  (四)投诉事实不清,投诉人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的;
  (五)匿名投诉且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无法查明事实的;
  (六)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
 
冶金标样第十二条 对于已受理的投诉,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作出如下处理:
  (一)初次受理的投诉,如投诉事项涉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转交被投诉人所属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二)投诉人对律师协会调查处理结果不服继续投诉,或者投诉事项涉嫌违法违规,依照职权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三)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由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转交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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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下列投诉案件实行督办:
  (一)党委、人大、政协、政府转办、交办的投诉案件;
  (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交办的投诉案件;
  (三)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投诉案件;
  (四)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投诉案件;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或者未上报办理结果的投诉案件;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投诉案件。
 
第三章 调查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协助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到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律师、律师事务所调取涉案案卷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要求律师、律师事务所限期答复并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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