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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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催化【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0.03.06
【文 号】
【施行日期】1990.03.06 气体保护焊丝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萃取精馏【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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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
  (1990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邓恩桉
  最近,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律师事务所进行工商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组织,除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经司法地部批准外,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即可开展律师业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不应进行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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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律师   事务所   法律   进行   工商登记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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