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肖亮与被上诉人永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处理意见一案二审行...

上诉人李肖亮与被上诉人永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处理意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1 
【案件字号】(2020)湘10行终1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文捷谷敏王洪 
福建交通厅厅长【审理法官】何文捷谷敏王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肖亮;永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当事人】李肖亮永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当事人-个人】李肖亮 
【当事人-公司】永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肖亮 
【被告】永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予受理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上诉人李肖亮要求永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相关政策落实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及相关待遇的问题,属于信访事项。永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信访条例》作出处理意见后,对李肖良不具有强制力,对其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其对永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且《信访条例》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充足的救济途径,信访人穷尽救济途径或者自愿放弃救济途径,信访事项即告终结。李肖亮就永兴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的处理意见书向郴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复查,向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申请复核,已穷尽救济途径,不能再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另,本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亦不宜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程序解决,应当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关于解决退役军人社会保险问题的相关政策予以处理。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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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教师幸福感调查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79年3月,李肖亮从永兴县的农村应征入伍,1981年10月退役。李肖亮退役后回到原籍永兴县马田镇井岗村从事农业生产工作。1992年4月,李肖亮被永兴县马田镇人民政府聘任担任马田镇井岗村村会计职务,聘任书载明任期为1992年4月1日至1995年3月30日。聘任期间,李肖亮在永兴县马田镇井岗村经济合作社从事农村财务和农业经营管理工作。1998年之后,李肖亮从事个体工商工作。2019年11月,李肖亮向永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信访诉求,要求按照厅字[2019]3号《意见》和“
湘办发电[2019]46号《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落实李肖亮的养老保险及有关待遇。2019年12月16日,永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关于李肖亮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李肖亮不是永兴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对象,不符合厅字[2019]3号《意见》和湘办发电[2019]46号《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的“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适用的对象及范围,建议李肖亮向人社部门咨询养老保险相关方面的政策。李肖亮不服永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于2020年1月6日向郴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复查,郴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0年3月3日作出郴退役军人信复查[2020]1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维持永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李肖亮仍不服,于2020年3月30日向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申请复核,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于2020年4月9日作出湘退役军人信复核字[2020]5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维持郴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复查意见。2020年5月14日,李肖亮诉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永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关于李肖亮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首先,本案李肖亮诉请落实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险问题,该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宜通过人民养路工人之歌
法院诉讼程序解决,应当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关于解决退役军人社会保险问题的相关政策予以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李肖亮因要求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问题向永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提出信访事项,永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照《信访条例》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之后,李肖亮亦已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穷尽了复查、复核等信访救济措施,李肖亮的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故本案永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李肖亮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李肖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李肖亮。”  三氯化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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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肖亮不服上述行政裁定,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一审判决的论述理由和结论错误。1、上诉人未在被上诉人处递交信访材料进行登记、受理、交办、转送,亦未以此为由起诉;2、被上诉人不是信访机构,其出具的处理意见书是行使行政职能,是行政行为;3、因客观原因,上诉人未及时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以致超过复查时效,被上诉人的处理意见书不能成为终结性意见,且该处理意见书违反了法定程序,无法律约束力。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依法判决。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22: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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