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_百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07
csf【字 号】四政办发〔2017〕102号
预警等级【施行日期】2017.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代科技成就 
四政办发〔2017〕10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规定
  olt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9〕7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的补偿,均视同出租行为进行审批,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补偿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管理市直行政单位及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北京中加工商学院  第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等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市财政局批复文件收到5个工作日内,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或变更出租、出借资产信息。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拟出租、出借的闲置资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由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签字形成内部决议;
  (二)行政单位及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确认符合规定条件后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资产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
  (四)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属于独立场所整体出租出借,且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费用由承租方、承借方负担。资产出租、出借单位不得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申报已出租、出借资产的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电梯运行费等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又申请购买同类资产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主管部门出租出借资产申请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出租出借资产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审批。
  以上工作时限自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及附属材料完备后起算,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以内。
 
第三章 资产出租
  第十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估和竞拍招租,进行公开交易。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及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公开竞租的,由出租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
  第十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国有资产,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资产的申请文件和审批表;
  (二)拟出租国有资产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固定资产卡片、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等价值凭证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草拟的出租协议;
  (五)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资产评估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特殊情况无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可采取评审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的,出租合同期限涉及动产的一般不得超过3年,涉及不动产的一般不超过5年。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34: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54433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