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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1.22
【字 号】汉政办发〔2017〕76号
【施行日期】2017.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宗教信仰
正文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汉中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共享人体
  第一条 为规范民间信仰活动,维护民间信仰信众和活动场所合法权益,引导民间信仰发挥其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祗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
  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除《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确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文庙、文物保护单位及宗族祠堂以外,具有原生性、地域性、民族性、历史传承性和原始宗教特点的庙宇。
  第三条 民间信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民间信仰管理工作。
  市级宗教工作部门具体指导开展民间信仰管理,对县级宗教工作部门审批登记的民间信仰场所进行审核备案;县级宗教工作部门负责民间信仰场所的规划、审批、登记,重要活动的监督管理等;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民间信仰事务日常管理;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
监督管理日常事务。
  公安、国土、建规、住管、文广、文旅、农业和林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园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等管理机构要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协助宗教工作部门做好辖区内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民间信仰活动坚持因地制宜,因俗而治,综合治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民间信仰事务。
  第五条 禁止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民间信仰活动不受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支配。nokia6220
  第六条 参加民间信仰活动的信众按照风俗习惯在依法登记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活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发挥其道德教化、文化传承、公益慈善、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得从事驱病赶鬼、妖言惑众、跳神放阴等封建迷信活动和其他
藻花香猪非法活动。
  第七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原则上不新建,已毁的一般不再重建。因特殊情况确需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的,要报县级宗教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市级宗教工作部门备案后,再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八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管理。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
  (二)镇政府(街道办)在受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申请后,应当征求该场所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要求补正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批期限;
  (四)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准予登记后,颁发《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证》,并于登记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登记的场所不违背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众有经常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需要;
  (三)须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四)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五)有正常开展民间信仰活动所必要的资金;
  (六)拟登记场所建筑占地面积一般在50平方米以上。
  第十条 申请登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填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登记地点和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情况说明;
  (二)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及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三)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四)有关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五)合法的经济来源情况说明;
  (六)拟登记场所无争议的使用土地和房屋的有关证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证》的格式由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制定。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或受镇政府(街道办)委托的村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该场所经常参加民间信仰活动的信众代表民主推选组成,并报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审查并备案。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服从政府的行政管理,自觉在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借机敛财,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严禁镇、村(组)工作人员担任管理组织成员,直接插手场所内部事务。
hanguo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履行以下事务:
  (一)负责本场所人员和经常参加该场所民间信仰活动信众的教育和管理;
  (二)组织本场所的民间信仰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三)管理、使用本场所的房屋、收入及其他财产,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
  (四)每年向登记机关报告上年度的管理和财务情况;
  (五)组织本场所的其他事务。
蒂埃里 亨利  第十三条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信众活动安全、财务管理规范,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
  第十四条 对佛教、道教特征明显且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场所,在与佛教、道教团体协商的基础上,按照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可依法登记为佛教或道教活动场所,依照《宗教事务条例》进行管理。对规模小、地域范围有限的小微场所,可按照地方民风习俗对待,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五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尊重民间信仰的有关风俗和习惯。
  第十七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房屋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接受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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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财产和合法收入属于该场所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损害。其使用应当按照有关制度和财务规定,主要用于该场所自养、开展合法正常的活动和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等,并接受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位于旅游风景区内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其管理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文物和自然环境。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依法协调、处理该场所和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举行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和跨行政区域的民间信仰活动,参照《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经依法登记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从事民间信仰活动,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利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对违反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和逾期不整改的撤销该场所登记;擅自迁建、新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间信仰场所的,由属地政府牵头,及时予以制止和拆除,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已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再作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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