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公布日期】2014.06.11
【字 号】冀民宗[2014]91号
【施行日期】2014.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冀民宗〔2014〕91号)
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定州、辛集市民族宗教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我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2014年6月11日
  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则
  为提高我厅公文处理工作水平,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冀发〔2013〕1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公文性质和作用
  我厅公文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规范体式的文书,是
公布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在管理全省民族宗教事务中具有特定效力。
  二、公文种类555集成块
  我厅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用于向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宋嘉宝
  (二)报告。用于向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
  (三)通知。用于向机关各处室,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各自治县(民族县)民族宗教局,各全省性宗教团体,发布、传达要求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四)批复。用于答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各自治县(民族县)民族宗教局和各全省性宗教团体等下级机关或单位请示事项。
  (五)通报。用于向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各自治县(民族县)民族宗教局和各全
省性宗教团体发布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上行文时,就有关工作和事项提出建议;平行文时,就某项工作和事项提出主张;下行文时,就重要问题提出要求、措施。
2-溴芴  (七)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事项。
  (八)函。用于和我厅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答复问题、请求批准事项。
启发大陆  (九)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三、公文格式
  (一)拟制公文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统一编排、规范版式,包括公文各组成要素排布、格式标准、承载介质、印制要求、数据表示等。
  (二)公文使用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执行。
  (三)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四)一般公文格式版心(能印刷文字的中心区域)内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公文首页红分隔线以上的部分为版头,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版头的分隔线等组成;公文首页红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为主体,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组成;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为版记,由分隔线、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组成。页码、二维条码位于版心外。
  (五)公文格式各要素
  1.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黑体阿拉伯数字,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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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2行顶格标注,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密级和保密期限间用“★”分隔。
  3.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注在首页版心左上角、密级和保密期限下方。电报应当分别“特提”“特急”“加急”“平急”,标注在相应等级栏内。
  4.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2字组成,也可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⑴发文机关标志用套红小标宋体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半部分,标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35㎜,字号不大于上级发文机关标志,做到醒目庄重、规范美观。
  ⑵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并用时,一般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2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⑴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在发文机关下空2行位置,居中排布。
  ⑵发文机关代字应当准确、规范、精练、无歧义、易识别,固定使用,避免相同,一般由其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组成。
  ⑶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当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下同),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⑷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编排,与最后1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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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签发人由“签发人”3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1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位置,与发文字号平行。“签发人”3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标注。
  ⑵联合上行文,应当同时标注所有联署机关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发文机关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排列,一般每行排2个签发人姓名,中间空1字,回行时与上1行第1个签发人姓名对齐,“签发人”3字应与第1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最后1个签发人姓名与居左的发文字号处在同一行并距红分隔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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