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日期】2015.07.28
∙【字 号】莆政办〔2015〕96号
∙【施行日期】2015.08.01
∙如何上好体育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政办〔2015〕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新谋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
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碳化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现资源公平优化配置,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业务技术用房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
第三条 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调配、规范使用的原则。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含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特殊用房)均应实行统一管理和权属登记。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推进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市财政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建设经费管理和资产处置审核等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建设立项审批,并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市住建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建设施工许可审批、监督及产权登记、产权转移相关手续;市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和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及划定红线图审批;市国土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土地使用权审批;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建设使用和经费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要认真执行中央、省从严控制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具备条件的要实行统一建设。
第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的,须提出专项书面申请,明确项目选址、建设规模、资金筹措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征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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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水帷幕 第七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为一个单位单独使用的,由使用单位作为业主;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业主。经市政府批准,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执行代建制,代建企业按照省级代建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以办公用房为主的建设项目,可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纳入预算管理。以技术业务用房为主的建设项目,使用部门应积极向上级业务部门申请资金,缺额部分可向市财政申请解决。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危房改造等原因,所属办公用房被列入征迁范围的,使用单位应报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属于现金补偿安置的,所得资金应上缴市财政,原使用单位所需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调剂或新购、租赁解决。属于迁建安置的,其新建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标准优先核定给原使用单位,超出标准部分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收回统筹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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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配使用
第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的原则,统一调剂和核定办公用房。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总体面积超出标准的部分和其它存量用房,应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统筹调剂,无法调剂使用的要按规定程序组织出租或出售。
第十一条 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应依据国家规定标准和单位“三定”方案进行核定,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服务用房分配标准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房屋结构情况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