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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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9.26
【字 号】沪府机管[2011]146号
【施行日期】2011.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悬崖边的贵族∙【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146号)
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
  《市政府机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市政府机管局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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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局国资处为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四条 (责任制度)
  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国有资产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健全制度,落实职责,分工协作,实现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
  第五条 (产权登记)
  各事业单位应依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和提交材料的要求,在规定的限期内,申报、办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
  申请办证材料应经局国资处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其中,办理首次占有产权登记或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产权注销登记时,须递交相应事项的批复文件。
  第六条 (产权调处)
  各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后应向局国资处备案,并在本单位国有资产统计年报中披露。产权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报局国资处调解,调解成功的,应在本单位国有资产年报中披露。调解不成的,局国资处报市财政局调解或者依法裁定。
  各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拟协商解决的意见须报局国资处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双方不能协调解决的,应当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条 (资产配置)
  各事业单位申请财政性和非财政性资金配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事业单位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计划配置资产应符合相应的配置条件和标准,经局国资处、财务处审核同意;
  (二)局国资处汇总各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列入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相关批复文件等材料,作为本单位申请资产配置和财政部门审核部门预算的依据。
  (三)本单位配置资产使用的资金为非财政性资金的,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须列入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报局国资处、财务处审核审批。审批结果定期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配置采购)
  各事业单位为资产配置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不同类型资产配置项目的专业要求履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资产配置项目,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非集中采购资产配置项目按照《市政府机管局采购(招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沪府机管[2011]17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使用原则)
  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自用为主,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担保、抵押,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经本单位合规的决策程序决定后报局专项审核,再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使用制度)
  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基本管理制度:
  (一)资产账卡制度和定期对账、盘点清查制度;
  (二)资产验收、入库、登记、保管、维护、领用、交回制度;
  (三)资产管理重大问题报告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四)资产信息录入动态管理和统计报告制度;
  (五)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专项管理制度;
宿命论  (六)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专项审核)
  局对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审核制度。
  (一)专项审核内容:
  1、拟出租、出借的书面申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2、出租、出借的决策程序和会议决议或纪要;
  3、出租、出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资产年报表;
  5、尽职调查报告(合作方的财务、资产、经营、人事、信誉等证明材料)。
  6、出租、出借非货币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7、合作合同或意向书。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不得用作出租、出借:
  1、 资产权属关系不清,产权有争议的资产;
  2、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或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3、 维持及保证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
  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
  (三)价格与期限:
  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价格确定的原则为: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招标形式为主,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方式;付款方式应符合本市市场惯例。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资产收益)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资产处置的收益,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
  第十三条 (处置权限)
  各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资产处置限额审核审批备案制度。
  (一)各事业单位的土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机动车、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不论价值大小,一律报局国资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各事业单位一次性申请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国有资产,报局国资处审批,批复文件送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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