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华电集团招标采购网∙【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2.09.22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固定资产投资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20号)、《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事管〔2021〕1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水利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已通过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水利厅
  2022年9月22日
河北省水利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20号)、《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事管〔2021〕1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满足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而购置、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机材料学报  除上述固定资产所列范围之外,还包括计算机软件等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应按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并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权责一致原则。
  第五条 财务处作为资产管理主管处室,负责对厅机关的固定资产实施全面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按照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负责制定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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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建立固定资产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组织厅机关业务处室及时更新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相关管理信息,确保资产信息准确完整。
  (三)负责审核厅机关业务处室资产更新购置、维修维护计划和资产处置申请。
  (四)负责组织厅机关固定资产采购、入库、领用、处置和盘点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及时上缴固定资产收益。
  (六)负责组织编报厅机关固定资产年度报告,及时反映单位资产存量、增减变动及重大资产管理等事项,做好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商丘邹丽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为本处室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责任处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资产使用管理具体责任人,维护固定资产卡片管理信息,及时更新厅机关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数据,确保本处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维修维护计划和资产处置申
请。
  (三)负责本处室新购资产的验收、领用、登记等工作。
  (四)配合财务处做好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七条 网信办作为信息化资产专业技术部门,负责厅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审核、技术验收,配合厅财务处做好信息化资产登记、清查、处置等技术服务保障工作。
高中化学实验会考  第八条 厅机关服务中心作为厅机关运行服务保障部门,负责厅机关办公家具购置计划审核、采购,负责配合厅财务处做好固定资产资产登记、清查、处置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厅机关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均应通过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办理。各处室应如实登记固定资产基本信息、使用信息,做到一物一卡、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保证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厅机关基本建设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在竣工后,项目主管处室会同相关处室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手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暂估价值。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底前,厅财务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依托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自动盘点功能对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账实、账卡、账簿登记信息和资产信息系统数据相符。
  第十二条 厅财务处应依托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在4月底前向厅领导报送上年度资产统计情况报告,反映本年度资产使用、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按照集约节约、讲求绩效、绿环保的原则,并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配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包括购置、建设、调剂、租用、捐赠等方式,原则上应按照共享共用原则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重大资产配置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厅机关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允许对外出租、出借,未经省财政厅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六条 各处室应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次年资产购置计划,经财务处会签(信息化项目需网信办审核会签)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原则上未列入预算的,不得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各处室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等相关事宜,会同相关处室进行验收,并录入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明确使用人员、存放地点等信息后,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八条 调剂配置和捐赠的固定资产,由接收处室会同厅财务处办理交接手续,并录入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厅机关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转让、拍卖、置换固定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并以公开竞争交易方式进行处置。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各处室提出申请,经厅财务处审核(信息化项目需网信办审核),
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提交厅党组会审议。
巴布尔  一次性处置单位或批量账面原值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由厅各处室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审核(信息化项目需网信办审核),报分管财务厅领导批准;50万元以上、8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厅党组会研究审批,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备案;800万元以上的,经厅党组会研究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报废单价原值1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由厅财务处负责组织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由行业或专业部门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 报废处置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防止处置环节污染环境。涉密资产报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厅机关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省级国库,并纳入部门收支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和公务用车管理,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自行废止,由厅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5:25: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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