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0.08.25
【字 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施行日期】2000.08.25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宗教
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8月25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kaixin001  2000年8月25日
 
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对路网 
(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沈丕安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卫生部副部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循序损害公民身份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三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宗教事务的部门(以下统称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
  第五条 成立宗教团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该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和研究。
  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宗教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全省性宗教团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宗教团体向宗教事务部门申报获准后,可以进行宗教性培训。
  第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认定或者解除,应当报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cd3  (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
  (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仰宗教的公民;
  (三)有信仰宗教的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1区212
  (五)有管理规章;
  (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第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重建、拆除、迁移寺观教堂,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申请,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露天宗教塑像,必须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财产和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挪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分别申领房屋、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并向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宗教房产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征得相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作出妥善安置或者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户籍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个人和单位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和其他捐赠。
  第十七条 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宗教团体可以在其管理的范围内,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宗教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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