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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0.27
【字 号】红政办规〔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dcg∙【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7日
红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统一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机制。负责批准本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具体标准由同级政府确定;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六)监督、指导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委托和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生物学教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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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手拉手团购网
  (二)负责监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
  (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四)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向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对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霍克船长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
  (三)向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信息真实完整;
  (五)及时、足额收取并缴纳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职责规定、分类分级的原则,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采取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有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结合
存量控制增量,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环保。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实行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有配置标准的在规定标准内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使用,对外使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当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确需对外使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原则上采取评估方式或市场公允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益性质等特殊要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可协议招租。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应当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
费,并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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