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7.19
∙【字 号】黑管综〔2017〕58号
∙【施行日期】2017.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管综〔2017〕58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属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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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局属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工作规程》《黑龙江省示范性幼儿园评审及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局属幼儿园,指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的五所幼儿园,均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局属幼儿园的首要任务是为黑龙江省省直系统职工子女解决学前教育问题,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局属幼儿园要积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并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五条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后勤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职教中心”)隶属于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教中心是五所局属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局属幼儿园整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及培训,积极推进幼教事业改革发展进程。8毛门
第六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俄亥俄州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七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章 办园条件
第八条 设置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户外活动场地要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
ethernet (三)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玩教具、图书和乐器等。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
第九条 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幼儿园所有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
(一)幼儿园教师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并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定期注册,对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教师,不允许担任教师职务。
(二)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经过一年以上保健专业培训;
(三)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四)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上岗前按卫生保健部门要求到指定部门进行体格检查。获取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职教中心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局属五所幼儿园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幼儿园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园长、副园长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幼儿园园长、副园长由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选拔和任用;幼儿园教师、保健医、保育员、炊事员等其他工作人员由园长和班子成员共同协商任用,并按照教育部门要求及省级示范园标准进行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幼儿园内部管理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单位法人,全部负责幼儿园的保教和行政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园长要履行的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三条 职教中心应定期对局属幼儿园职工进行各类培训,并监督局属幼儿园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以及教委组织的其他各类培训。
第十四条 局属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