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5.27
【字 号】湘管发〔2021〕26号
【施行日期】2021.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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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管发〔2021〕26号
 
超眼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5月27日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逸仙论坛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有序运行,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倡导单位和个人诚实守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红楼论坛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直中心”)发现的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在省直中心违规缴存、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动物权利第二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违规缴存,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不按规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
双轨学制  (三)为职工开设多个账户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五)虚构证明资料、劳动关系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六)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在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违规操作,私自增加、删减缴存信息或违规授权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
  第五条  骗提,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
金账户余额等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证明等,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二)利用虚假的合同票据: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贷款结清证明和还贷明细等,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三)利用虚假的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危房鉴定证明等,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四)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离职证明、退休证明等,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五)利用虚假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重大灾害证明、重大疾病证明、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等,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六)办理购房提取后又撤销网签或备案,并未按时退回提取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骗贷,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行为,具体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虚构或隐瞒家庭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和票据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虚构劳动关系缴存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
  (六)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其他失信行为,是指除违规缴存、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以外的,扰乱住房公积金
正常业务秩序,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缴存单位对符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条件的职工不予配合办理的;
  (二)缴存单位或缴存职工在线上业务办理过程中故意上传无效、不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省直中心线上业务正常开展的;
  (三)个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省直中心发现涉嫌失信行为时,相关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监督调查的;
  (六)受委托银行、缴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不予保密造成泄露的;
  (七)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认定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省直中心发现涉嫌失信行为的,应当扫描留存全部原始资料和保留全部痕迹信息,视情况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  决定予以立案的,省直中心应当对失信行为进行核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应当配合中心调查。
  第十条  调查终结,省直中心根据核查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失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下达处理决定书;
  (二)失信行为不成立的,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当事人并告知原因;
  (三)失信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下达处理决定书。省直中心应当通过处理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其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失信人姓名(单位名称)及身份证号码(法人代表姓名);
  (二)失信行为的事实证据和认定依据;
  (三)处理决定和期限;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省直中心印章和作出决定日期。
  第十二条  异议申请与复议。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有权向省直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省直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省直中心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同一事项仅可提出一次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1:35: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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