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杨宇霆【公布日期】2011.12.02
【字 号】沪府机管[2011]203号
【施行日期】2011.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203号)
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登州文会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原则,根据《行政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动力环境监控系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变更及核销行为。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级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及限额范围内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政府机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级行政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产权纠纷
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六条 资产处置主要方式包括:
  (一)无偿转让(无偿调拨),是指在不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有偿转让),是指以出售方式出让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在市级行政单位之间以及市级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实施的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的交换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山西师范大学学报  (四)报废,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无法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核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按有关规定核销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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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三)因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产权转移、变更的资产;
  (四)超过使用期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五)盘亏、损毁、呆账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市政府机管局负责审批以下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公务用车等资产的处置;
  (二)市级行政单位年度自行处置限额以外资产的处置;
  (三)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四)其他需要市政府机管局履行审批手续的资产处置事项。
  第九条 市级行政单位可以自行处置本单位年度处置限额以内的固定资产,且固定资产单价应当在5万元以下,报市政府机管局备案。市级行政单位年度自行处置资产限额为:
  (一)年初固定资产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下的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自行处置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二)年初固定资产总额在300万元-500万元(含)的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自行处置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三)年初固定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自行处置最高限额为30万元。
  第十条 市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由各单位按处置权限通过市政府机管局网上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报批或备案,同时提交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说明)函、有关文件、证件和材料。
  其中,有主管部门的行政单位应当将有关处置事项先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机管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单位在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机管局审批,并及时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十三条 涉及国有资产出售(有偿转让)、置换、报废的,市级行政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涉及国有资产出售(有偿转让)、置换、报废的,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在取得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后,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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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结果是确定交易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批准文件是调整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市级行政单位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第十六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有偿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当按照《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单位自行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参照规定限额以上资产处置的程序实施,并以单位法人代表的审批意见作为处置依据。其中,有主管部门的行政单位自行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以主管部门法人代表的审批意见作为处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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