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11.15 1100.la
∙【字 号】津财行政[2013]74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齐雯流产>科学发展观论文摘要
电影与国家形象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行政〔2013〕74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改进会风,精简会议,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年11月15日
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改进会风,精简会议,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召开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大型会展论坛活动等专项会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在津召开或委托我市承办的会议,以及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会议。
调查研究报告格式 三类会议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市级党政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承办单位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二类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各单位召开的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会期。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浙江湖州织里镇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
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各单位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300 | 140 | 110 | 550 |
二类会议 | 220 | 140 | 90 | 450 |
三、四类会议 | 180 | 130 | 40 | 350 |
| | | | |
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十五条 会议费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召开会议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