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
台账∙【公布日期】2013.12.30
【字 号】津财行政〔2013〕85号
【施行日期】2013.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创业基金会2013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接待审批和开支标准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费用核销
  第四章  公开和报告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校花们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是指党政机关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
宅急便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细化支出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接待审批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承办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拟定接待计划并报单位主管负责人审签。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
清单,并由单位主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八条 公务接待要与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凡是被接待人能够通过差旅费和会议费解决的费用,由被接待人自理,公务接待费中不得重复开支。
  第九条 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确需接待单位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应当推进内部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各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建立市场化的公务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费用核销
表面等离子体共振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并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禁止在公务接待费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江苏公路信息网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遵守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公务接待费核算管理。发生的公务接待费支出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科目列支并进行专门汇集、反映和核算。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核,报经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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