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机管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3.04
∙【字 号】杨府办发〔2015〕7号
∙【施行日期】2015.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电力线上网∙【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移动彩信平台关于转发区机管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杨府办发〔2015〕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18号染体
区机管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2月10日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3月4日
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规定
97riri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范本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同时满足办公(业务)用房使用功能的需求,根据《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杨委办发〔2013〕29号),结合《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杨府发〔2014〕5号)、《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杨府发〔2014〕38号)、《关于加强本区党政机关用房装修管理的通知》(杨府办发〔2009〕21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大、中修)、加固等各类建设工程(应急抢修工程除外)。
水解酸化 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范围包括本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区教育局、区卫生计生委下属事业单位的用房除外。区教育局、区卫生计生委下属事业单位的用房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自行制订管理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采用统分结合的原则。即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管理部门统一为区机管局。项目法人单位则根据使用单位情况有所区分:
使用单位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及相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区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机管局初步审核论证并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工程实施、竣工交付使用。
使用单位为街道、镇及其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工程(除新建工程外)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区机管局予以审核批复,并书面委托使用单位实施建设。街道、镇受委托行使项目法人单位职责,建设资金列入使用单位的部门预算,自行申请。新建工程不予委托,由区机管局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标准)
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规模与标准应符合国家、上海市、本区的相关规定,按照使用单位的类别和级别设计建造,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设计建设。
第二章 建设计划编制
第五条(使用单位申请)
六个为什么 由区机管局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建设需要,于每年7月底前向区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功能需求、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
由街道、镇及其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的,实施主体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区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必要性、可行性等),并附设计方案与投资估算文件。
第六条(管理部门初审)
区机管局在收到使用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考察建设的必要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房屋检测、专门评估论证等作为补充依据。区机管局应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出具初审意见(不包括专项论证时间)。
第七条(年度计划上报)
凡经初审通过的项目,应于每年10月由区机管局汇总向区发改委上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需求,明确项目的必要性、功能定位、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同时,使用单位应根据区机管局初审意见,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编制部门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