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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9.06
【字 号】陇政办发〔2019〕60号
【施行日期】2019.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动研究法  关于印发陇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二烷基硫酸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陇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智能网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
试验桩 
陇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申报采购、维修保养、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八条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规定,市、县区
行政中心的土地资产、办公用房、附属用房、设备资产、地上附着物等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行政中心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行政中心办公用房、生活保障用房、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调配、管理和维护;
  (三)负责一般公务用车的配置、管理、使用和处置;
  (四)负责办理行政中心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聚乙二醇2000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条  经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和临时设立机构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和临时机构撤销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购置的国有资产交财政部门统一调剂和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申报资产购置计划。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
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收到资产15日内入账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依法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严格执行出租出借公示制和审批制。在公示期间,应当对出租的资产现状、出租年限、金额、用途进行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采取先审批后出租的方式进行,出租年限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的不超过三年。对形成的收益纳入部门预算,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流行音乐论坛  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国有资产如场地、房屋、铺面、设备、仪器等鼓励依法经营,对所取得收益,在扣除经营成本和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财政。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对单位提出的未到使用期限的资产处置,由财政部门收回后调剂使用,对该单位不再配备同类资产;对非正常损失需报损的资产,须提供发生情况的报告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对货币性资产损失,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追缴,因责任人死亡或其他原因无力归还的,由单位出具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属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单位出具报告材料,报同级政府审批。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32: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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