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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6.24
【字 号】铜政办发〔2022〕12号
【施行日期】2022.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租赁经营管理
  第四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互转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收入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铜川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铜川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陕财办资〔2020〕188号)等文件规定,对《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6〕68号)进行了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及附属设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第四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要经营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以承包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收益而不承担风险的,视同房屋出租,原单位搬迁后留在原址的资产(留置资产)出租,包括店面、设备、设施、培训中心、住房、土地的出租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电视连续剧红娘子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授权监管、单位占有使用、收入上缴国库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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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
  三角带第七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定期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用途、数量、规模、分XXX使用状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和完善机关房地产管理信息档案。
  第八条 迁入新区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北市区的资产(留置资产),原则上按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市财政局对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核准,将资产调拨移交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并行使产权管理、收益管理和财务管理权。
  第九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核把关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  租赁经营管理
  泌尿外科学第十一条东芝as100 经营性国有资产登记单位承担所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要积极寻求合作,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高效运营。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要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报市财政局审批。重大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举办经济实体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大宗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值作为国有资产投入的资本金,以此作为占用这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依据。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闲置办公用房确需出租、出借时,必须经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严格实行出租、出借公开竞价招租制度。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租赁价格管理,对
暂未纳入公开竞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必须通过专业中介机构按市场行情询价定价,严格执行评估价格并公示管理,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十六条 专业中介机构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出租价格经公开招租,无人竞租时,行政事业单位可对评估价格下浮20%对外招租,如仍无人竞租,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租赁期满后,原租户有意续租的,该处资产不进行公开竞价,原租户以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续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是指房地产)对外出租的程序:
  (一)申报。资产登记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铜川市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涉及房地产的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二)审核。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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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签约。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监督,党政机关资产登记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市财政局监督事业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经营性房地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签订合同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互转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为本单位服务的资产(主要指房地产及附属设备)转作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有关办公用房、服务用房、行业规范标准,核定使用数量,对其剩余部分统一调剂安排。确需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并按照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转为经营性的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收益,统一收缴市级财政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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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国有资产   管理   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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