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昆明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5.13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石榴 郭沫若 
昆明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和《昆明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翁仲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
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一)办公室,包括领导干部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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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和投资安排等,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市机关事务局委托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县(市)区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有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人,负责落实办公用房有关管理规定。
  2个(含)以上单位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应当建立办公用房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共同落实办公用房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其中,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所属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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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其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
前言讲座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党政机关,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并配合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有关工作。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党政机关,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及证书,或者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置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并配合完成权属登记有关工作。
  对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市机关事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全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县(市)区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大小头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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