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机关事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机关事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3.26
【字 号】铜府发〔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机关事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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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府发〔20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机关事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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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6日
 
铜仁市机关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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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和集约利用资源。
  市、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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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单位应当集中管理本单位的机关事务,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社会化改革,建立社会资源共享共用机制,降低服务成本,提高社会化保障水平。
  市、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共机构节能、资产和服务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促进机关事务信息系统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互联互通,实现资源统筹、服务共享、监管到位。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监督和管理,规范资金预算管理和审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市、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关事务管理实际,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适时调整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施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参数等标准。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公务接待、会议、差旅、培训、物业管理、后勤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办公用房配备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公务用车配备执行《贵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的编制、排气量和价格上限以及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公务接待执行《铜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接待标准。会议、差旅、培训等已有规定和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根据本地财力状况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先预算后支出原则,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市、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节能管理、公务接待及其他后勤保障服务,经费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经批复列入部门预算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各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按协议供货目录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属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应当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完善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者银行转账的除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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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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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机关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市、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机关资产管理规定,按职责分类制定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据市场价格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
  各单位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状况,编制本单位资产配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申报预算。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等资产账卡和使用管理制度,科学配置、高效使用机关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各单位闲置的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集中管理,其中涉及跨独立核算单位资产移交的,应按资产类别分别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处置(无偿划转)事项审批。
  各单位处置机关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评估手续,采取拍卖、协议转让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规范处置。处置收入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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