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9.16
【字 号】连政规发〔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规发〔20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6日
鲜卑语 
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1号)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功能板块管委会,下同)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包括保障政府机关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节约能源资源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事务。
  第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绿低碳、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拟订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机关事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服务和保障效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配套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考核机制。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机关运行所需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根据政策变化、机构调整、市场价格等情况,对相关标准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按照总额
控制、保障需求、节俭实用的原则,编制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河南金蝉养殖  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能源资源节约、后勤服务保障等实行统一组织实施的,其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相关经费按照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资产,是指由各级机关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政府机关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机关货币性资产管理工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和维护,按管理权限,接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类制定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据市场价格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支出,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档案,设立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实行统一调剂或者集中管理。无法调剂利用的资产,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机关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合理调剂、规范处置机关资产。
 
第四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管理、统一配置管理、统一维修管理、统一物业规范、统一处置利用,指导下级政府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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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办
公用房建设的统一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负责办公用房建设的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和用地安排,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不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乡(镇)人民政府的办公用房不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在乡(镇)人民政府名下。
沈阳大学国际商学院  政府各部门除办公用房外的不动产权属,按规定登记至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从严核定面积。
苏锡常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因职能调整、机构增设或者编制人员增加,导致现有办公用房无法满足需要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解决;超面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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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部分应当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未经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机关不动产出租出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从严控制使用技术业务用房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流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周转住房的储备、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推进公务用车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公务用车编制由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省确定的编制总额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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