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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德诚嘉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0 
【案件字号】(2020)桂03民终12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裕松邹国良李艳 
当代经济研究【审理法官】王裕松邹国良李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德诚嘉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万松柏 
【当事人】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德诚嘉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万松柏 
【当事人-个人】万松柏 
【当事人-公司】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德诚嘉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奥亭程进宝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刘满玉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吴朝贵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程进宝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刘满玉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吴朝贵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程进宝刘满玉吴朝贵 
【代理律所】印知网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桂林市德诚嘉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万松柏 
【本院观点】名誉侵权的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明力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名誉侵权的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
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对法人名誉的损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本案的发生,是由于上诉人拒绝支付被上诉人的佣金引起的,被上诉人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形下才发生了在上诉人的售楼部拉横幅的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确实存在佣金纠纷,而横幅的主要内容也是围绕佣金问题“无良开发商卖房不结佣"而书写,不存在虚构事实。因此从形式上,被上诉人的行为并不能对上诉人构成名誉侵权。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上诉人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3:36: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8月13日起多次有社会人士至原告售楼部拉横幅,在原告售楼部有被告桂林市德诚嘉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个别员工及被告万松柏,原告提供的证人证明没有发现被告万松柏实施拉横幅的行为。同时查明,被告桂林市德诚嘉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和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售楼部虽然有人拉横幅,基本上是社会上人士,原告在法庭上虽然提供了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证明力,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不具有高度可能性,同时,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被告万松柏实施,被告万松柏也不是被告公司的负责人,原告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被告桂林市德诚嘉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组织、策划并参与,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又不予认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起诉认为是被告组织、策划并参与拉横幅的事实不予采信,其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不是其行为依法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原告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售楼部拉横幅闹事的人员系社会人士,并不是被上诉人公司组织、策划并参与的,与事实相悖。上诉人售楼部闹事的人员是被上诉人公司的授意、委托下,由其全权负责处理被上诉人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佣金纠纷的负责人陈蜀明,通过陈蜀明、万松柏等人组织的人员有预谋、有组织的通过闹事、降低上诉人名誉等方式逼迫上诉人满足其非法索要佣金的目的。二、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万松柏参与实施了拉横幅等闹事行为及被上诉人万松柏是被上诉人公司的负责人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三、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于一审提供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证明力,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不具有高度可能性,与事实不相符。二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直接导致了上诉人遭受到巨大的损失,二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德诚嘉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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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0)桂03民终12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机场路北侧。
琼斯模型     法定代表人:杨清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进宝,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满玉,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市德诚嘉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桂康新城内新绿园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松柏。
模数化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贵,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市德诚嘉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万松柏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9)桂0312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售楼部拉横幅闹事的人员系社会人士,并不是被上诉人公司组织、策划并参与的,与事实相悖。上诉人售楼部闹事的人员是被上诉人公司的授意、委托下,由其全权负责处理被上诉人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佣金纠纷的负责人陈蜀明,通过陈蜀明、万松柏等人组织的人员有预谋、有组织的通过闹事、降低上诉人名誉等方式逼迫上诉人满足其非法索要佣金的目的。二、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万松柏参与实施了拉横幅等闹事行为及被上诉人万松柏是被上诉人公司的负责人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三、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于一审提供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证明力,对待证
事实的存在不具有高度可能性,与事实不相符。二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直接导致了上诉人遭受到巨大的损失,二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18: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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