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顶置业有限公司、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金顶置业有限公司、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1 
【案件字号】(2021)皖12民终1693号  美国证券法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汝峰崔磊邱明月 
【审理法官】汝峰崔磊邱明月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安徽金顶置业有限公司;赵锋;李广学;张丽;张永;刘静 
数学模型的作用【当事人】安徽金顶置业有限公司赵锋李广学张丽张永刘静 
【当事人-个人】赵锋李广学张丽张永刘静 
【当事人-公司】安徽金顶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贾乃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贾乃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贾乃军陈和平 
【代理律所】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 
氯化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安徽金顶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赵锋;李广学;张丽;张永;刘静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安徽金顶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其已经向太和县公安局提出控告。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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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11:03:43 
安徽金顶置业有限公司、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民终16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刘元社区健康东路,组织机构代码68495897-2。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乃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赵锋。
高世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广学。
     原审被告:张丽。
     原审被告:张永。
     原审被告:刘静。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金顶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锋、原审被告李广学、张丽、
张永、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2民初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安徽金顶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和高利转贷,安徽金顶置业有限公司将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二、安徽金顶置业有限公司的担保行为无效,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赵锋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张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赵锋向一审法院请求:一、判令李广学、张丽立即偿还赵锋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990万元(利息按月息3%计算,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以后利息另计,直到还清为止);二、请求判令李广学、张丽支付赵锋为实现债权缴纳的律师费124.5万元;三、判令安徽金顶置业有限公司、张永、刘静对上述诉讼请求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李广学、张丽、安徽金顶置业有限公司、张永、刘静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安徽金顶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其已经向太和县公安局提出控告。太和县公安局已对赵锋涉嫌虚假诉讼一案作出受案回执进行受理,故本案不宜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审理,应将本案驳回起诉,同时向太和县公安局移交相关线索,如太和县公安局经审查,确定本案不涉嫌刑事犯罪,赵锋仍可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2民初57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赵锋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525元,退还赵锋;二审安徽金顶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汝 峰
审判员 崔 磊
审判员 邱明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自应力混凝土
法官助理张星星
书记员秦娇娥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多肽药物(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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