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元首制度

世界各国元首制度
天涯vpn(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法学专业 1003601005 癌症旅馆陈琼霖)
国家元首是主权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与一定的政治制度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本文试图通过介绍西方国家元首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而了解国家元首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及其各国国家元首制度的不同特点。
关键词:国家元首 国家制度 产生办法 责任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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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国家元首制度是关于国家元首产生、任期、职权,以及国家元首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制度。全世界成立的承认和非承认的国家有两百多个,究及根本上,国家元首制度也不过这几种,其产生办法和责任职权也不外如下若干。
一、各种制度下的国家元首
1.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
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通常由选举选出,是行政机关的首长,独立于立法机关。属行政机关的政府只向总统负责,总统有权任命和解雇而无需经过议会,因而有“总统制”之名。
2.议会制下的国家元首
议会制(又称内阁制)的国家中,国家元首可能只是国家的象征行政首长,理论上拥有行政权力(所以英国的政府称为女王陛下政府,即理论上政府是属于君主的,而不是议会的)。事实上,宪制经历渐进的演变,由首相领导的内阁行使实际权力,并向国会负责。首相从议会中选出,得到议会的支持。议会有权着首相和内阁成员辞职或解散国会。
3.半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
半总统制兼具总统制和内阁制的特点,政府需向总统和国会负责。根据法国现行的第五共和宪法,总统任命总理,不需要得到众议院支持。所以当国会被反对派控制时,总统只能从反对派中拣选总理,称为共治。
4.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完全没有实权,通常称之为虚位元首。在不同的国家,这些元首的权力和职责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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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的复杂性虽然有清晰的类别,但有时却难以把国家元首归类。
二、国家元首的职权: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1.国家元首向大使、公使等外交官员发放派遣国国书,以示派驻大使。没有此程序,大使未算履职,没有外交豁免权。
2.国家元首接收其他国家呈送的国书,以示接纳使节。
3.国家元首代表国家签署国际条约,也可授权官员印上国家元首的名字。 
4.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家元首有行政权。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就是行政首长。议会制的行政机关理论上由国家元首领导,实际上元首必然会“咨询”首相或内阁。但是有些国家明文规定国家元首无行政实权,如爱尔兰和瑞典。
5.任命官员国家元首任命主要官员,如内阁成员、总理、首相、大法官等。在大部分的议会制国家,这只是仪式上的规定:首相的任命必先得国会同意,其他官员的任命则由首相建议。有些国家元首无权任命政府首脑,如1974年瑞典宪法规定总理由国会主席而不是国王任命。
6.国家元首可辞退官员。在某些国家,决定前元首要先向政府首脑“咨询”。例如,爱尔兰总统可辞退内阁成员,但必须先向总理“征求意见”。有些国家元首理论上有权辞退政府首脑,但极少发生,而且具争议性。例如1975年澳洲总督辞退总理,引发澳洲宪政危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签署法令大多数国家的法案经议会通过后需由国家元首签署才能成为法案。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即总统)有权否决法案。在大部分的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不能拒绝签署法令。签署法案的程序称为法令颁布,英联邦国家也称为御准。
8.军队最高统帅大部分国家的元首是军队象征性(如英国等内阁制国家)或实质性(如美、法、俄等总统制、半总统制国家)的最高统帅,也有部分国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在法律上并非武装部队最高统帅。而在部分君主立宪制国家以及实施军政府统治的共和制国家,作为军队最高统帅的标志,国家元首往往被授予该国军队的最高军衔(比如前中华民国总统蒋介石拥有中华民国最高军衔——特级上将)。
9.召集及解散立法机构国家元首可召集和解散议会。在议会制国家,首相或内阁“建议”元首召集或解散议会。在某些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可自行召集和解散。有些国家的议会有任期,不可提前选举;有些国家的议会虽然有任期,但国家元首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
散国会(如美国宪法第II章第3节)。当议会通过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有些国家容许国家元首拒绝总理的要求解散国会,因此总理可能需要辞职。
10.国家元首是国家的象征。很多国家的政府办公室、机场、图书馆、建筑物都挂有国家元首的相片或画像。外交事务上,第一个迎接重要外宾的通常是国家元首。国家元首会尽地主之谊,邀请来访的贵宾到官邸用膳或参加宴会。
三、国家元首产生办法
君主制国家的王位通常是世袭的。独裁统治的国家也可能是世袭的。如北朝鲜的金正日由其父金日成身上继承权力;叙利亚的现总统巴沙尔·阿萨德由其父哈菲兹·阿萨德身上继承权力。
共和国家用选举选出国家元首: 直选:全民普选,如中华民国总统及副总统在台湾之公民直接选举与罢免。间选:由议会或选举机构选出。夺权。独裁者会打着民主的旗号夺权,自封为王。
总督是英国王室驻英联邦国家的代表。英联邦国家加拿大、澳洲、新西兰等的国家元首伊
利沙白二世居住在英国,总督受委任成为英女王的代表。英联邦国家维持殖民地时代的做法奉英王为国家元首。总督履行国家元首的部分职务,但法理上总督不是国家元首,只是国家元首的代表。但实际上总督是一国之首,因为王室甚少运用特权直接干涉殖民地事务。参见加拿大女王。外交场合上,总督的地位和享有的待遇有如国家元首。
结束语 本文中涉及到中国大陆和台湾问题的,基本上都是基于承认一个中国两个政权的观点之上。只希望这样的独特存在的国家元首的模式早点有个归宿。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22: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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