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半总统制政体

 浅议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半总统制政体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06级法学4班 祝萧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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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958年建立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开创了当今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新型模式。法国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并开始实行这种新型的整体模式——半总统共和制,又称半总统制政体。这是一种以总统为国家权力中心,以总理为政府首脑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它是在继承“三权分立”的基础上结合当时法国国情的需要以及总结了原有第四共和国的议会制政体的弊端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全新的政权组织形式。它介于议会制与总统制政体之间,并且在许多方面总统的权力甚至超越了总统制政体,因此又被称为“超级总统制”。这种政体的诞生与
rbcc实行有着时代发展的需要,更引发了我们对“三权分立”在新形势下的思考。有利于我们更好深入地了解当今世界政治制度发展与变迁的脉络。
一、历史背景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是法国的现行宪法,是1958年在戴高乐一手主持下制定的。这部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概括地说,就是第四共和国软弱无力导致危机四起,急需强化政府。
1.出现了严重的政府危机。战后成立的第四共和国沿用了1875年第三共和国议会制的共和制政体,强调主权在民的共和思想,赋予议会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和广泛的权力,而行政权力太小,使政府失去了与议会相互制衡的力量,导致体制内缺乏权力均衡机制,出现了频繁的议会倒阁。议会随时可以以绝对多数票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提出的信任案。再加上议会内党派林立,多党制使得没有一个政党能够完成单独组阁,内阁内经常发生分歧进行改组,造成内阁更迭频繁。据不完全统计,1946年11月至1958年6月,不到12年的时间内,更换了23届内阁,平均每届内阁执政时间不到6个月,其中最长的一届内阁执政一年多,执政最短的仅5天甚至2天。1948年9月2日
舒曼组阁,只存在5天7日就倒阁。1950年7月2日葛义组阁,过了2天4日即倒阁。内阁更迭频繁导致政局不稳,“议员共和国”危机重重,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2.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战后的法国虽然经济有所恢复和发展,但国有化政策产生的低效率与频繁的“内阁危机”使得经济政策几经更改,行政效率低下造成巨额亏损。同时为了镇压殖民地的民族解放运动,不断进行战争,导致法国政府债台高筑,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激起人民的不满与反对。
vb数据库编程实例3.出现了军事危机与武装叛乱。1958年5月,驻阿尔及利亚殖民地的法军与驻科西嘉岛上的法军,在其将领的领导下发动了反对第四共和国的武装叛乱,法兰西第四共和国面临严重的内战威胁。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严重的内忧外患致使其最终倒台。1958年5月22日,第四共和国总统科蒂邀戴高乐出任政府总理以解除危机,拯救法国。戴高乐接受任命后决心改变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体制。议会不得以已通过了授权政府的全权法案。而戴高乐根据授权所做出的不是修改而是推倒重来,制定新宪法。新宪法是在戴高乐亲自主持下起草的,渗透了戴高乐的政治思想,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政治体制即半总统共和制。9月25日
经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10月4日,新宪法颁布实施,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宣告成立。
二、从“议会至上”到“总统至上”
从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议会共和制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半总统共和制,最大的不同在于议会与总统之间的关系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第四共和国沿用第三共和国的议会制政体强调主权在民,造成一个无比强大的议会,赋予议会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和广泛的权力,最终这种政体使得所有法国人忍无可忍,导致第四共和国的混乱以至最后的崩溃。第五共和国宪法所造就的政治体制是一个以个人即总统为核心的政体。从宪法条文的顺序上可以看到,总统放在紧跟第一章有关国家主权之后的第二章的位置上,第三章为政府,而在第四共和国中起到核心作用的议会放在了第四位,可见较之以往的议会制,半总统制大大弱化了议会的作用。而较之美国的联邦宪法,法国的半总统制比美国的总统制更为强化总统而弱化议会,在美国联邦宪法总国会在宪法第二条,总统、国会与联邦最高法院之间是均权的,是相互牵制的。总统属于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相互博弈的过程中。而在法兰西共和国中总统的地位凌驾于这三者之上,总统从虚位的元首制向实位的元首制变化,并且作为共和国的仲裁人充当了三权分立的监督者与仲裁者。鉴于第四共和国时期政府与议会
矛盾不断加深,造成每届政府是如此短命。且多党政治使国家前进的方向变得高度不稳定,政府内分歧、议会内分歧严重阻碍了法国作为欧洲传统大国而复兴。国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领导者而不是一个只会争吵不休的议会制政体,体现“国家的持续性”。我们从具体的宪法条文中感知到一种全新意义上的“三权分立”的诞生,这种“三权分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由于均权而相互扯皮,行政效率低下或因行政权的扩张而造成的“三权分立”的作用名不副实。与其让“三权分立”名不符实,不如全新架构,使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共和国的保证者与仲裁者”
1958年宪法第5条给共和国总统的作用下了一个总的定义:“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简言之,第五共和国总统将“体现国家的持续性”,起着“保证者”和“仲裁者”的作用。“仲裁者”就是拥有国家的重要权力和能够最后决断的人。这是戴高乐对于法国混乱的议会制的弊端所作出的一次大胆的改革。当时法共称其为“波拿巴主义”,因为这种定义使人联想到法国人在大革命末期社会动荡的背景下民选出的“拿破仑皇帝”。但是戴高乐认为这与独裁不同,因为共和国的总统拥有的是共和国的权力,而“共和国权力”只能是共和国所赋予的权力。
总统依据宪法第六、第七条选举产生,值得一提的是1958年宪法第六条规定:共和国总统由选举团选举产生,任期七年,选举团有国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地议会议员以及各市议会选出的代表组成。而1962年修订为:总统由全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期7年。在20世纪末任期又修改为5年。这样便确保了总统的“共和国权力”是共和国所赋予的,并用直接民主方式体现主权在民,以此保证这种强大的权力不被滥用。
共和国总统拥有人事任免权(1.任命政府总理和政府官员权。2.任命宪法委员会9名成员中的3名和宪法委员会主席。3.任命国家高级文武官员。)、拥有颁布法律权、拥有军事权、拥有外交权、拥有司法权、有发布咨文权、提请全民公决权、解散国民议会权、宣布紧急状态权。从权力性质上来看,总统拥有或间接拥有一定的行政、立法、司法权。体现总统作为共和国的仲裁者和保证人的作用。在这些广泛的权力中后三项权力彻底改变了法国“议会至上”的政治传统,议会终于被制约了。在原来的第四共和国的政体中,总理虽有权解散议会,但议会不断制定法案限制、削弱、阻碍总理解散议会的权力,从而导致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制衡犹如空谈。新宪法使总统获得了使举国一致的作用,使三权在互相制约的同时又能步伐一致,通过赋予总统各种权力达到一定程度的集权克服分权带来的效率低下,同时保留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的相互独立与相互牵制。
2.“夹在总统与议会之间”
第五共和国的总理与政府由总统任命,并且总统主持部长会议。这种制度在戴高乐眼中政府是总统的附庸,但在宪法中有保存了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制度。这就造成了政府承担责任而总统不负责的新制度。且宪法对总统与总理之间的分工不明确,职责混淆不清,出现“二元领导体制问题”。同时第五共和国对于政府成员,还作出了特别规定,1985宪法第23条规定:政府成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的职务、全国性的专业职务以及公共职务或从事职业性的活动。这样“三权分立原则”的分权监督作用更为明显了。因此这种政体不是倒退而是对三“三权分立”的发展与细化。
3.“降了级的议会”
鉴于第四共和国的教训,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给人最大的印象是被“抬升”的总统于被“降级的议会”正由于第四共和国议会制导致的举国的不满,所以制定新宪法显然抱着削弱议会的意图。议会被置于总统之下,总统有权解散议会并绕过议会将法案进行全民公决。1969年4月,戴高乐更将改革参议院的提案——酸类将参议院由立法机构改为一个单纯的咨询机构,提交全民公决,结果被否决,戴高乐被迫辞职。可见,议会随被“降级”但出于法兰西
政治思想的传统,议会在共和国的政治生活中还是具有一定分量的。
牛胆在议会一章中,并没有规定议会的权力,只是在宪法第五章关于议会和政府关系的规定中反映出来。所以,在法国,议会被称作“没有议会权力的议会制度。”
议会主要有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但行使这些权力是不易的,宪法对于这些权力的行使作了种种规定与限制。如宪法第五章第34条规定“法律均由议会通过”,但同时又对议会的立法范围作出限制,即议会的立法仅限于公民权利义务、选举制度和经济、税务、货币制度、宣战、戒严等方面。又如共和国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有复决权。这些都说明议会的立法权是遭一定的限制的。而财政权方面议会只具有表决权。政府的预算案在两院均不能通过可自动生效,议会的财政权同样遭限制。在监督方面采取质询制与投不信任票,但在半总统制之下很难制约政府。因此过度削弱议会便起不到分权制衡的作用。这可以说是第五共和国的半总统制的一大弊端。
三、“新生的制度”
法国的半总统制相对于西方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来说它是新生的,第五共和国宪法给法国
带来了一种稳定的政治体制,它确保了法国作为欧洲大国的重新崛起并和德国以其作为欧洲联合的发动机。法兰西人通过近200年的不懈奋斗终于到了适合法兰西的政治体制,正如某位学者所说:“经验表明,法国终于到了一部同它的气质、它的政治道德以及同现代世界发展相适应的宪法。”
结语:任何政治体制都要与其国情相适应,同时要适应现代世界的发展要求。政体不能盲目照搬而是要与自身发展相结合。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的,只有不断地完善与调整以适合国家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构建自身的“和谐”。
参考书目:
1.洪波:《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中国社会出版社,1993.
2.刘玉萼、石永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吴国庆:《战后法国政治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4.《中外宪法选编》,第114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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