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 ...

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6.24
【文 号】卫疾控发[2005]261号
【施行日期】2005.06.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5]261号)
我国最早的医书
  湖北省卫生厅、重庆市卫生局、湖北省三峡工程移民局、重庆市移民局: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工作,防止清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结合以往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工作实际,2005年1-5月,卫生部与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专家对2002年两部门联合颁布的《长江三峡水库库底清理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规范》。现将此规范印发你们,请据此组织编制实施计划,并切实做好水库卫生清理工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木结构设计规范  附件: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库底卫生清理
  3.2 传染病疫源地爱情工厂
  3.3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
  3.4 医院垃圾
  3.5 无害化处理
  4 卫生清理原则
  5 卫生清理对象
  5.1 一般污染源
  5.2 传染性污染源特里芬难题
  5.3 鼠类与鼩鼱类
  6 卫生清理技术要求
  6.1 一般污染源
  6.2 传染性污染源
  6.3 鼠类与鼩鼱类的毒杀
  7 实施与验收要求
  7.1 实施要求
  7.2 验收要求
前言
  为保护长江三峡水库水质与库区环境,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规范库区库底卫生清理工作,防止清理过程的二次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在总结长江三峡水库库底二期卫生清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修订,提出本规范。
  本规范由卫生部与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起草。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长江三峡水库各阶段蓄水移民迁移线以下水库库底的卫生清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随后所有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16882《动物鼠疫监测标准》
  GB17015《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波导s2000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库底卫生清理(Hygienic cleaning for reservoir bed)
  库区移民迁移线以下的污染源在蓄水前的无害化处理。
  3.2 传染病疫源地(Infectious diseases foci)
  现在存在或曾经存在传染源的场所,以及病原体自传染源排出向周围播散时能达到的范围。无论是否进行过终末消毒,均为本规范所指的传染病疫源地。
  3.3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Work area of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
  医疗机构的门诊部、住院部、医疗服务区及其它卫生机构工作区。
  3.4 医院垃圾(Hospital discarded garbage)
  医疗卫生机构中产生的一般废弃物与生活垃圾,不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所界定的医疗废物。
  3.5 无害化处理(Harmless treatment)
  杀灭传染病疫源地和传播媒介上可能存在的病原体,使之对人体健康不构成危害。
  4卫生清理原则
 坚持依法清理;按照先搬迁、后清理、再拆除的步骤;明确对象,突出重点,分类处理;
应与固体废物清理、建筑物清理统筹安排;坚持清理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5卫生清理对象
  5.1 一般污染源包括:
  (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
  (2)普通坟墓。
  5.2 传染性污染源包括:
  (1)传染病疫源地;
  (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和医院垃圾;
  (3)兽医站、屠宰场及牲畜交易所;
  (4)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畜掩埋地。
  5.3 鼠类与鼩鼱类:
  包括居民区、集贸市场、仓库、屠宰场、码头、垃圾堆放场及耕作区的鼠类与鼩鼱类。
  6卫生清理技术要求
  6.1 一般污染源
  6.1.1 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的卫生清理:
  (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中的粪便应彻底清掏至库外,其无法清掏的残留物,应加等量生石灰或按1kg/㎡撒布漂白粉混匀消毒后清除。处理后的粪便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要求。
  (2)化粪池、沼气池、粪池、牲畜栏的坑穴用生石灰或漂白粉(此处和以下使用的漂白粉有效氯含量均以大于20%计算)按1kg/㎡撒布、浇湿后,用农田土壤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公共厕所地面和坑穴表面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2kg/㎡喷洒。
  6.1.2 普通坟墓的卫生清理:
  (1)有主坟墓应按县级政府规定的限期内迁出库区,过期无人管理一律按无主坟墓处理。
  (2)埋葬15年以内的墓穴及周围土应摊晒,或直接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2kg/㎡或生石灰0.5~1kg/㎡处理后,回填压实。无主坟墓,要将尸体挖出焚烧。
  (3)埋葬超过15年的无主坟墓压实处理。
  6.2 传染性污染源
  6.2.1 传染病疫源地的卫生清理:
  污染地点的污水、污物、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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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兽医站、屠宰场和牲畜交易场所的卫生清理:
  (1)厕所、贮粪池的粪便残留物按10:1(v/v)加漂白粉进行消毒处理,混合2小时后清除。
  (2)粪坑、贮粪池用漂白粉按1kg/㎡撒布、浇湿后,用农田土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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