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7)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
1、目的第四纪冰川
  为统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中对申请单元的划分,制定本检验细则。
  当用制品进行检验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所要求的数量;当用试验片进行检验时,试验片应采用与产品相同的工艺和相同的材料生产。
  2、汽车用安全玻璃
  2.1 汽车前风窗玻璃
  根据GB9656-19967.2.2条“组批规则”的规定,对每个申请单元的产品采取组批抽样,并按CNCA-04C-0282001《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3的要求进行性能检验。耐环境性能试验优先采用带遮阳带、天线、电热线和/或黑边的试验片(耐辐照试验除外)。力学性能试验优先采用不对称厚度的试验片。
  2.2 钢化玻璃
  取本单元内展开面积最大、拱高最高和邻边夹角最小的制品(不分颜)分别进行碎片状态试验,取同厚度的试验片(带颜、带黑边和/或带电热线优先)进行抗冲击试验。本单元内各种颜均需做透射比试验。
  2.3 前风窗以外A/B类夹层玻璃
  取本单元内同厚度的试验片(带遮阳带、电热线、黑边优先)进行抗冲击、耐辐照性、耐湿性和耐高温性试验。
  3、建筑用安全玻璃
  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中对建筑用夹层/钢化夹层玻璃的单元划分,应按照CNCA-04C-0282001《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41条所要求的性能进行检验
  3.1 夹层玻璃及钢化夹层玻璃
  应根据中间层的种类(胶片干法、灌浆法、EN膜等),分单元分别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抗冲击剥落性能、霰弹袋冲击试验、耐辐照试验耐湿性、耐热性。 当产品有不对称结构和/或中间层有时,以最不对称结构和/或有中间层进行试验。
  3.1.1 抗冲击剥落性能
  按单元分别都采用4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3mm组成的检验样品,进行抗冲击剥落性能实验。
  3.1.2 霰弹袋冲击试验
  普通夹层合格后,可以替代相应中间层的钢化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试验。
  3.1.2.1 0.38mm胶片或湿法夹层
  取申请的4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3mm三宽四有组成的检验样品,按Ⅲ类试验(总厚度超过16mm、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试验,直接做Ⅱ-2),合格后,应申请人要求可按Ⅱ-2、Ⅱ-1依次试验,直至不合格,批准时,按高级别包含低级别批准。
  3.1.2.2 0.76mm胶片
  取申请的4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3mm组成的检验样品,按Ⅱ-1试验;合格后,按高级别包含低级别批准。如不合格,做Ⅱ-2,仍然不合格,做Ⅲ类。(总厚度超过16mm、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试验)。
  3.1.2.3 1.14/1.14mm以上胶片
  同3.1.2.2试验
  3.1.3 耐辐照试验
  耐辐照试验均采用3mm无普通玻璃+中间层+3mmfifa2003无普通玻璃试验片进行。如无3mm玻璃,可采用透射比最高的无玻璃取代。(普通夹层合格后,可以替代相应厚度、相应中间层的钢化夹层玻璃)
  3.1.4 耐湿性、耐热性
metropolis准则
  (钢化夹层玻璃、普通夹层玻璃都要进行试验,不能替代) 对每个单元分别都采用43
mm+该单元的中间层+43mm组成的检验样品进行耐湿、耐热试验。如普通弯型夹层制品,应从弯型制品切割试验片,试验片应有至少一条边为原制品边。如钢化夹层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制成的样品进行试验。
  3.2 钢化玻璃
  本条所称钢化玻璃包括钢化镀膜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包括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沈子钰 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对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含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划分单元,可分为6个单元。 检验项目如下: 建筑幕墙用钢化玻璃(GB17841):表面应力、抗热冲击性、霰弹袋冲击性; 建筑幕墙以外用钢化玻璃(GB9963):碎片状态、抗冲击性、霰弹袋冲击性。 如果企业申请的钢化玻璃即可用于幕墙也可用于幕墙以外,则可将霰弹袋试验合并,并按照上述两个标准对每个申请单元进行所有的其他安全性能检验。 装饰类钢化玻璃应对非装饰面进行抗冲击性和霰弹袋冲击性,如企业申报的装饰类钢化玻璃包括了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等多种工艺时,每种工艺都要进行抗冲击性和霰弹袋试验。
  3.2.1 厚度≤6mm的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
  对本单元中申报的最薄厚度产品做全性能检验,碎片试验应包括最大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夹角三组产品。 应力试验应对最大面积制品进行。
  3.2.2 厚度为6mmD12mm的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
  对本单元中申报的最薄厚度产品做全性能试验,碎片试验应包括最大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夹角三组产品。应力试验应对最大面积制品进行。 此外追加其它所有厚度产品的碎片状态试验。
  3.2.3 厚度>12mm的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
  对幕墙用钢化玻璃,取申请的最厚玻璃进行抗热冲击试验,对本单元中申报的最薄厚度产品做其他性能试验。碎片试验应包括最大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夹角三组产品。应力试验应对最大面积制品进行。其中碎片指标可放宽到30片。
  4、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
  4.1 前窗用夹层玻璃
  每个单元内的所有型号均应根据GB14681《机车船舶用电加温玻璃》规定进行光学角偏差、光学畸变、颜识别检验。 每个单元均应进行一组耐热性、耐辐照性、抗冲击性、抗穿透、透射比试验。
  4.2 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每个单元应对展开面积最大、拱高最大和最小夹角的三组产品进行碎片试验、光畸变试验。取同厚度的试验片进行一组抗冲击试验和透射比试验。
  4.3 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
  每个单元应对展开面积最大、曲率半径最小和拱高最大的制品进行光畸变试验(单曲面玻璃可只进行拱高最大和面积最大的两组进行)。取同厚度的试验片进行一组抗冲击、耐热性、耐辐照性、抗穿透性和透射比试验。
  4.4 安全中空玻璃
  对构成中空玻璃的安全玻璃组件,分别按本细则第三章2/3条款进行试验,此外对组合后每个单元的试验片进行露点和I类加速耐久性试验。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209来源:中国特种玻璃网 时间:2005-10-17 收藏此页 国地税合并方案发表评论 〈标题〉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
  〈颁布日期〉 19941223
  〈实施日期〉 199504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企业管理
  〈题注〉
  〈内容〉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以下简称洛阳浮法技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洛阳浮法技术是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属国家技术出口控制项目。
  第三条 凡在洛阳浮法技术基础上研究开发的浮法玻璃工艺、技术、装备均属洛阳浮法技术范围,包括工艺、方法、图纸、资料、诀窍、器具、设备、材料等。
  第四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代表国家对洛阳浮法技术实行归口管理。管理范围包括:涉及该项技术的转让、许可;技术出口审查;无形资产评估审定;二次开发;延伸开发成果权属界定和价值评定等。
  第五条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设计研究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和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具有洛阳浮法技术的设计使用资格。其它单位使用洛阳浮法技术从事设计工作,必须经过国家建材局审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洛阳浮法技术从事项目的前期和设计工作。
  第六条 使用洛阳浮法技术建设并从事生产的单位,必须申办使用许可证。已投产或在建的单位,要补办使用许可证,遵守相关规定,承担相应义务。拟使用单位,不论项目性质,都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前,向国家建材局申办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 使用洛阳浮法技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按《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办理:
  (一)境内法人利用资 和法人向境内投资;
  (二)境内法人使用国外浮法技术及设备在使用洛阳浮法技术企业中,投资新建或改造原有生产线;
  (三)出口洛阳浮法技术或国内企业在投资。
  第八条 凡使用洛阳浮法技术在境内外建立浮法玻璃生产线的中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资企业,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均要支付技术使用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技术使用费进行管理,用于洛阳浮法技术的开发,对技术持有单位的分配和奖励技术出口单位。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3:24: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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