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推荐与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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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康辉(1996-),男,汉族,浙江台州人,硕士在读,湖南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主流意识形态传播
摘    要:算法推荐技术带来了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新挑战,信息选择权和信息评价权的转移弱化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引领地位,把关失灵造成正能量内容的缺失和价值的缺位,其理论根源是工具理性超越价值理性,算法权力超越编辑权力。为应对算法推荐技术带来的新挑战,社会各界应当用好算法、管好算法、改好算法、认清算法。关键词:算法推荐;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危机2010感动中国颁奖词
算法推荐技术所带来的传播技术革命重构了传播链条中的权力关系,挑战了传统观念中的把关人地位,探究算法推荐背景下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出现的危机及其理论根源,有助于探索出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创新路径,促进主流意识形态“立得住”,“站得稳”,“行得远”[1]。
一、算法推荐的技术逻辑
“算法”的概念来源于计算机领域,指为解决特定问题而输入的机器的一系列步骤。算法推荐技术是将算法技术应用于信息收集与信息分发流程的技术手段。其设计逻辑是根据用户使用 APP 中所产生的行为数据构建用户画像,通过深度学习等技术手段对信息生产标签然后通过社交关系、热度排行或协同过滤等推荐模型,推送满足用户需求或符合用户兴趣的信息。
二、算法推荐对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挑战
(一)权力转移,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引领地位弱化在信息过载的时代,算法推荐技术满足了用户对于信息的个性化需求,传统以编辑为中心的传播理念已经转变成以用户为中心的传播理念。算法推荐技术授予了用户两项权力即:信息选择权和信息评价权。
算法推荐给予了用户进行信息选择的权力,这是算法推荐将信息编辑权和信息传播权向用户倾斜后,用户利用传播活动中自主能动性对于传播活动的自觉选择。在算法推荐背景下,用户与传播者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你播我看”的被动接受,他们更倾向于依靠自身的偏好进行信息选择。随着媒介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各种算法平台不断涌现,让受众有充分的权力去选择他们自己喜欢的内容和发布平台。而受众对于某一种类型算法平台的长期偏好,会使得用户进入一个相对固定的信息接受平台。在这一类信息接受平台中,所推送的信息以受众自身所感兴趣的话题为基础,他们对于事物的观点和态度相对一致,从而形成了趋同的风格[2]。
算法推荐对于传播效果的量化采集和分析,也重构了信息评价权,实现了用户对于信息评价的主体权力。过去对于信息的评价主要依赖于专家和领导的经验评价,评价的主导权更限制于少数管理部门,然而算法推荐模式下的信息传播,其传播效果,传播范围能够通过精准、科学的数学模型透明化地表现出来,例如用户如果打开微博、今日头条等信息平台,有多少转发,有多少评论,都能非常直接地表现在信息下方。由此,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效果评价的话语权因数据化、透明化的呈现也让渡给受众,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评价体系被重塑。
(二)把关失灵,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缺失与价值缺位由库尔特·卢因最先提出来的把关人理论认为在大众传播中应当将符合体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的信息放进传播渠道。在大众传播中,主流媒体和政府机关应当对于信息的内容和形式进行评估和取舍,主动筛选出内容真,形式美,品格高,导向正的内容作为受众所接触到的信息。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强调新闻媒体应当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角度审查内容,从采、编和审等多环节把关价值。而在算法主导下的“机器把关”不仅出现了正能量内容的缺失,更带来了价值把关的缺位。
正能量内容缺失,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被过滤。在追逐商业利益的本能的驱使下,算法推荐平台追求“流量第一”的理念,各种卖惨、露骨和追求奢靡等内容频频出现,标题党,浮夸风等现象屡禁难止。由于算法平台所出现的如记者、编辑等专业“把关人”的缺位,又因为算法平台的内容生产靠“爬虫”,靠“众包”,内容审核靠“关键词”,靠“数据库”,内容分发靠“建模”等技术逻辑造成算法平台出现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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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化、娱乐化甚至低俗化的趋势。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强理论性和重政治性的特点不受算法推荐系统的重视,所以正能量的内容在用户的推荐列表中频频缺席。
价值把关缺位,主流意识形态的整合作用被消解。在算法推荐追求满足用户选择心理的技术导向下,“信息茧房”、“回音壁”和“过滤气泡”等现象被放大,加重社会不同人的心理区隔和刻板印象,其在社会公共领域中不利于公众的相互认知和理性讨论,更不利于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所发挥整合作用。算法推荐平台上充斥着数以亿计的活跃用户,其对于社会公共议题,如涉社会民生和意识形态热点问题,民众的讨论更加无序。受众在算法推荐平台上只能看到“部分事实”的现象,在算法的技术特性下更加被放大,平台上出现的百家争鸣也许就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厝火积薪。
三、算法推荐引起主流意识形态危机的理论探源
算法推荐本身是一项价值中立的传播技术,但在马太效应和规模效应下算法推荐技术往往掌握在少数具有先进技术的平台媒体之中。这些平台媒体对于算法推荐技术的改进、解释和应用显然被渗透了特定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
工具理性僭越价值理性,绩效正当突破理念正当。工具理性主义下的逻辑出发点是手段的有效性和效用的最大化。而价值理性主义下的逻辑出发点强调价值理念的正当性。一项能够影响社会,传递思想的传播技术工具应当秉持以人为本的技术设计思路,尽可能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平衡,既能提
高传播的效率又能提高传播的价值。纵观多数平台媒体均将提高流量作为第一要义,都将提升匹配的准确度作为第一要务,其设计思路中均缺少对于体现主流意识形态信息的权重保障[3]。
算法权力凌驾编辑权力,流量意识超越价值意识。传统媒体中编辑是信息连接信息供给和发送的中心环节,是掌握信息审核权和发行权的主体,编辑依靠专业知识、社会经验等价值维度对信息进行筛选。而进入算法推荐时代,平台媒体依靠流量这个“大棒”也具有了对信息进行筛选和给用户贴标签的权力。一方面,信息的筛选指标从社会价值转移到流量价值。流量是数字化的用户注意力。吸引流量的关键就是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在这个筛选指标下各种追求爆款、网
算法推荐与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危机
李康辉
(湖南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南,长沙  410000)
社科文化
红和顶流等媒介奇观频频出现。另一方面,算法推荐已经成为人的阻隔。传播由于算法推荐技术的介入,社会取向转变为兴趣取向,算法推荐技术不再是简单信息接受工具,而是成为人的一部分。
三、算法推荐背景下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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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算法推荐技术也不例外,尽管在算法推荐背景下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受到冲击,但其在实现信息价值与用户价值方面具有独一无二的技术优势,使得算法推荐技术成为不可替代的技术工具。应当着重提升主流意识形态的技术能力,立法建规管好算法,重构算法设计完善价值逻辑,重视算法推荐背景下用户的媒介素养,切实做到利用主流意识形态驾驭算法,提升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能力。
用好算法,提升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技术能力。算法推荐技术多依靠从“内容池”中筛选内容进行匹配,如果“内容池”中内容不够优质,即便算法推荐的信息分发能力再强,算法平台也难有高质量的内容推送。因此,必须向内容池中注入更多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优质内容。在算法背景下,新闻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增强新闻生产能力,特别是讲好中国故事的能力,生产优质的新闻内容,产出优质内容,为算法推荐注入源头活水,促进算法推荐的内容优质化。
管好算法,立法建规完善算法推荐的法治管理。法律法规是管理算法推荐风险的重要防线,各个部门应当研究、制定和出台管理算法推荐的法律法规,明确算法推荐技术的伦理边界、技术风险和权力边界等。同时,加强对于算法推荐技术的动态监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算法推荐技术的监督。
改好算法,协调算法推荐的技术逻辑与社会价值。管好算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于算法的底层技术逻辑进行修正,要在进一步满足用户价值的基础实现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目前,多数算法推荐
平台的底层构建中缺少对于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技术意识,比如,算法推荐信息中优质内容同娱乐内容的比例。内容来源等。因此,应当鼓励算法推荐平台探索具有中国特、符合主流、旗帜鲜明和立场坚定的“党媒算法”。
认清算法,提升用户对于算法型新闻的认知。在算法推荐背景下,不再是专业的媒介工作者需要媒介素养,技术的进步使得用户也必须要有媒介素养,在人人皆是媒体的时代,提升用户的算法素养,不仅有利于自身,更有利于社会。只有每个人都拥有良好的算法素养,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才能“站得住”,“立得稳”,“行得远”。
四、结论
算法推荐技术的出现使得长期依赖于传统媒介的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模式容易“水土不服”。因此,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算法推荐背景下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实践,形成合力,共同探索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新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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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聂智.智能传播场域舆论引导探析[J].思想教育研究,2020(10):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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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即需要考虑到今后的社会现状的变化,采用一些一般性的条款或者是兜底性的条款,在新的社会现状变化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能够到解决法律问题的依据。
3.设立针对特殊劳动权益保障纠纷的诉讼援助机构一方
面从司法救济的效率出发,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女职工生育方面权益的关注和重视,应当在现存的法律援助机构中设立针对与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救济的法律援助人,这样的法律援助人在诉讼中扮演女职工代理人的角,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女职工处理劳动纠纷的相关事项。特殊援助机构的设立,既没有打破现有的司法援助体系,同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节省在此类案件中的救济成本。
4、建立专门的执行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只要在女职工能够提供一定证据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应的义务或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就可以采取监管措施,并且这种监管措施的实施并不只针对于特定的责任类型。通过督促用人单位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女职工的工资和相应的补偿金或是赔偿金、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给孕期中的女职工法定的休息休假期间或是赔偿金等手
段,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实现执行法院的判决或是及时改正不合理之处,给予受害的女职工合理的补偿。
买断式回购>岫岩教育网四、结论
就特殊劳动权益侵犯引起的纠纷,在“全面二孩政策”的影响范围扩大后,很大可能会成为我国劳动法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对这样的问题探讨,不仅是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基本生育国策和基本国情,同时也是劳动法进行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关键一步。虽然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考虑用人单位、女职工、法院、政府甚至是众等每一个因素,整合法律,政策、社会资源以及就业等多个方面要素。但是如果能从法
律角度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进行救济,会使我国就业性
别歧视的现状得到很大的改善,也从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
纠纷,维护了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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