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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协议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股实债互换协议的规定 一、有关术语定义
1.股实债互换协议:指参与者通过同意约定、可互换性质相互转换股票与债券,在形式上包括参与者自愿约定、可互换证券、混合互换及辅导机构自愿约定、可互换证券等等。 2.可互换证券:指主体的股票和债券,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进行互换或交换。
3.混合互换:指参与者使用股票和债券相互交换,其中包括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股票变现,另一方则支付债券价值的资金,使两者证券价值在先前指定的比例上进行交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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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辅导机构自愿约定、可互换证券:指辅导机构在同意参与者约定的标准下,支付一定数量的股票或债券替代换取可互换证券的过程。
二、股实债互换的可行性
广告交换 股实债互换的有效实施必须从有关规则和法律视角出发,完善股票与债券转换的过程。进行有效的股实债互换,必须在参与者按照友好协商的约定,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持相应的付款清算,并依据相应的市场规则进行有效履行。
股实债互换实施需要参与者友好协商、签订股实债互换协议,由股实债中介机构对双方的相关义务、履行方式、法律效力选取和实施的特殊要求进行监督。双方的履行可以采用股票及债券的账户转账方式,经约定的流程下交换和替代,也可以采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所方式下交换和替代。
23mm航炮 股实债互换操作之前,证监会要求参与者提前申报股票、债券等实施措施,采取必要的确认审核及公示信息等工作,并实施账户交易和价格结算核查等处理程序,以便确定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及潜在风险等情况,并确保参与者充分理解此类实施措施涉及的风险信息,从而确保股实债互换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