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 116-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会
施行日期:1 9 8 8 年11 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第三章系统统计
第五章设备的选择
第六章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第七章系统供电
第八章布线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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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 116-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会
净空施行日期:1 9 8 8 年11 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第2.0.1条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第2.0.2条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出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第2.0.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整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个,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每个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个,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设置。马绿家
第2.0.4条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一、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遂道;
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第三章系统统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3.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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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装置
第3.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用下列三种基本形式:
一、区域报警系统;
二、集中报警系统;
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第3.2.2条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三台;
二、当用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警戒数个楼层时,应在每层各楼梯口明显部位装设识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三、区域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m,靠近其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四、区域报警控制器宜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第3.2.3条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中应设有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二台以上区域报警控制器;
二、集中报警控制器需从后面检修时,其后面板距墙不应小于1m;当其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于1m;
三、集中报警控制器的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控制盘距离不应小于3m;
四、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专用房间或消防值班室内;
五、区域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的有关要求。
第3.2.4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中应至少设置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必要的消防控制设备;
二、设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均应将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送至消防控制
室;
三、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和第3.2.3条的有关要求。
第三节火灾事故广播
第3.3.1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事故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事故广播。
第3.3.2条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其数量应能保证从本楼层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场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25m,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
二、工业建筑内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嗓声15dB.
第3.3.3条火灾事故广播与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广播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状态;
二、床头控制柜内设置的场声器,应有火灾事故广播功能;
三、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火灾事故广播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用话筒播音。
第3.3.4条火灾事故广播应设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容量较大的三层扬声器容量的总和。
第四节接地
第3.4.1条消防控制室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Ω;
二、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Ω。
第3.4.2条当采用联合接地时,应用专用接地干线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专用接地干线应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
第3.4.3条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设备的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软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
败火药第四章消防控制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关于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范围、建筑结构、耐火等级、设置位置及室内照明等,在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如《高屋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第  3.1.3条、8.2.3条及8.4.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章节。凡是上述规范规定应设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设计部门应按专用消防控制室设计,不得与其它用途的房间(如电话室、配电室等)合用。根据对重点城市工程抽样调查的结果表明,部分地区、个别部门对上述规范执行得不够好,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第4.1.2条消防控制室是火灾扑救时的情报、指挥中心。
poser中国为了便于消防人员扑救时联系工作,消防控制室门上应设置明显标志。如果消防控制室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消防控制室门的上方应设标志牌或标志灯;设在地下的消防控制室门上的标志必须是带灯光的装置,设标志灯的电源应从消防电源上接人,以保证标志灯电源可靠。
为了防止烟、火危及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消防控制室的门应有一定的耐火能力,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4.1.3条消防控制室对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消防通道和消防器材放置位置要全面掌握,可以绘图
列表,也可以用模拟盘显示及电视屏幕显示,采用什么方法显示上述情况,可根据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消防控制室的总控制台上有电视屏幕或模拟盘显示,可不另设置。
国外规范上也有类似的规定,如联邦德国(VdS)规范就规定,消防报警控制中心必须有以下几种综览图:
标明警戒区域内各种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所在位置的平面图;
火灾警报和干扰警报显示图;
火灾报警装置使用和维修的规范;
注明火灾报警设备定期检查、维修、扩建日期和时间的检查手册。
根据国外资料和我国实际情况,为了便于消防值班人员工作,对消防控制室应具备的基本资料作了本规定。控制室内的图表及显示的图象要简明扼要,一目了然。
第4.1.4条为了保证消防控制室的安全,控制室的送、回风管道在其穿墙处设置自动防火阀是十分必要的。在火灾发生后,烟、火通过空调系统的送、排凤管扩大蔓延的实例很多。如某火车站,1979年空调机发生火灾,由于通风管道上没有防火措施,烟火沿风管蔓延到贵宾室及其它候车室,造成了不良的
政治影响。又如某宾馆,礼堂着火后,由于风管上没有安装防火阀门,火灾沿通风管道蔓延烧毁了通风机房、餐厅及地下仓库。为了确保消防控制室在火灾时免受火灾影响,在通风管道穿墙处应设置自动防人阀门。
日本“消防设备”对消防中心的建筑也规定,消防控制室的送、排风管道口上应设自动阻火,防烟阀门(或挡板),其它的连通管上也应有保障安全的装置。
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一82第7.2.3条规定:“通风、空调系统的送回风总管在穿越机房和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的隔墙、楼板处以及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支管上均设防火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和消防控制室实际工作的需要,特作此条规定。
第4.1.5条根据消防控制室的功能要求,火灾自动报警、固定灭火装置、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及消防电话、事故广播等系统的信号传输线、控制线路等均必须进入消防控制室,控制室内(包括吊顶上、地板下)的线路管道已经很多,有的多达500~600根,大型工程甚至超过1000根。控制室的空间有限,为保证消防控制设备安全运行,便于检查维修,其它无关电气线路和管网严禁穿过消防控制室,以免互相干扰造成混乱。
第4.1.6条和第4.1 .7条这两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
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消防控制室规定的主要功能,对消防控制室内所应包括的主要控制设备及其功能作了规定。由于每个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完全一样,其消防控制设备所包括的控制装置也不尽相同。但作为消防控制室,一般应该把该建筑内的火灾报警及其它联动控制设备都集中于消防控制室,即使控制设备分散在其它房间,各种设备的操作信号也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对于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功能,各国规范规定的繁简程度不同,国际上也无统一规定。日本规范对中央管理室的功能规定得比较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作为防火管理中心的作用;
二、作为警卫管理中心的作用;
三、作为设备管理中心的作用;
四、作为信息情报咨询中心的作用。
规范规定了“必须设置的功能”和“法规以外的功能”。其中,必须显示或控制的功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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