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的通...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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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8.09.10
【字 号】冀民[2008]78号
【施行日期】2008.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冀民[2008]78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现代艺术150年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制定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范我省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管理和标志设置,提高地名管理水平,省民政厅制定了《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废止、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管理应当尊重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第一章 命名、更名与废止
  第一条 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富有文化内涵,标准规范,各具特。通名用于分类和区分层次。
  第二条 居民区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大型居民区,通名用生活区、城、新村、小区、花园、花苑、庄园、山庄、别墅、公寓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居民区,通名用家属院、宿舍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居民区,通名用家属楼、住宅楼等。
  建筑物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大型建筑物,通名用大厦、商厦、大楼、中心、商城、商场、公园、广场、广厦、宾馆、酒店、饭店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建筑物,通名用楼、商店、酒家、人家、阁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建筑物,通名用饭馆、店、诊所等。
  第三条 通名的使用
  (一)生活区、城:指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银行、商店)的居民区名称;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名称;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拥有三幢20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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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名称。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生活区”或“城”作通名。“城”应严格控制使用。
  在一个街道500米内不能有两个相邻“城”的名称。
  (二)新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可用“新村”作通名。
  (三)小区:指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或30栋楼以上的居民区名称。县城镇住宅区的建筑面积由各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规定。
  (四)花园、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别墅:指以2~3层为主、规格较高、具有环境良好的住宅区名称,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其容积率不超过0.5。
  (六)山庄:指地处靠山的低层住宅区名称。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七)公寓:指多层或高层的居民区名称。
  (八)大楼:指8层以上的综合性办公大楼或住宅楼名称。
  (九)大厦:指10层以上大型楼宇名称。
  (十)商厦:指8层以上,底层(或数层)为商业,其余为办公大楼或住宅的高层建筑名称。
  (十一)广场:指有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物名称。
  (十二)商城、商场:指具有商业、娱乐、餐饮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
  (十三)广厦:指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其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住宿、休闲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但应严格控制。
  (十四)公园:指具备水域、花草树木、娱乐设施等条件,可供众观赏、娱乐、游玩的公共场所。
  (十五)中心:指某一特定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名称(如商务中心、物贸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宽畅的停车场地,在功能上必须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柳倩月
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  (十六)楼:指7层以下的商务楼、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写字楼。
  (十七)在居住区范围内建造的综合性办公大楼,亦可单独申报命名。
  (十八)第二、三层次和其他居民区、建筑物通名的规模掌握和使用其它新的通名,由县(市)、设区市地名管理部门研究决定。
  第四条 命名的原则是:尊重历史,照顾习惯,方便管理,体现规划,易好记。
  第五条国际问题研究 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命名除遵循《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健康,积极向上,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
  (二)体现规划,反映特征,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通俗易懂、照顾习惯,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四)名称应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合,不能过大和过小。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语词时,申报人应当出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须经省地名管理部门核实。
  (五)不得以外国地名和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不使用外文和利用外文直译命名,切忌洋化、封建化、小地名冠大帽,读音要洪亮上口,避免谐音不雅,字形搭配要和谐。
  (六)名实相符,名称使用的汉字应当准确、简明、规范、易懂,符合我国语言习惯,禁止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杜绝使用自造字,不用多音字,慎重使用方位词和数词。
  (七)一地一名,不得在同一生活区内再命名若干小名。
  (八)同一个城镇、聚落内不能重名,不能同音、谐音。
  (九)不得以有损于国家尊严、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带有封建和殖民彩、复古崇洋、格调低下、古怪离奇、任意拔高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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